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讨论稿)
吉林高校探讨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化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探讨生身心健康,促进探讨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化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学历教化的博士探讨生、硕士探讨生。 第三条 学校以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探讨型高校为奋斗目标,不断加强探讨生院的建设,并以人才培育为中心,依据国家教化方针,遵循教化规律,不断提高探讨生的培育质量;学校实行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并将加强管理与加强教化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牢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校探讨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努力驾驭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化的特地学问以及其他现代科学文化学问;应当着力培育勤于思索、勇于创新、追求真理的学术精神; 应当主动熬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关切学校,酷爱集体,主动参与社会实践和校内文化建设,为构建和谐吉大贡献力气。 其次章 探讨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探讨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与学校教化教学支配支配的各项活动,运用学校供应的教化教学资源; (二) 参与社会服务和探讨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等; (三) 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果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赐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吉林省教化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扰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探讨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敬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持录用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行抗力等正值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状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 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适合休学者除外); (二) 病假一个月期满而未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三)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入学资格的。 第十条 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原学校;原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校内、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出具诊断证明书,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本人所考入的学院、中心、所(以下统称“探讨生培育单位”)同意,报探讨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探讨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内向探讨生院申请入学,来校复查,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探讨生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探讨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峻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探讨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其次节 考核与成果记载 第十四条 探讨生的基础学制为:硕士生二至三年、博士生三至四年,详细的学习年限及学分要求按学科专业培育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探讨生应当参与学校教化教学支配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果记入成果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探讨生应按培育方案的要求,参与学术探讨、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特地的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的考核以考试的方式进行,以百分制评定成果;非学位课程的考核一般为考查的方式进行,也可依据专业或导师要求定为考试课。考查课程的成果评定方式为及格或不及格。课程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重修重考。同一门课程可重修重考两次。如因课程考核不合格而延期毕业,在延期期间,经探讨生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探讨生培育单位同意,可再参与一次重修重考,仍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 第十八条 探讨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实行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探讨生可以依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探讨生跨校修读课程应由所在探讨生培育单位提出,探讨生院批准,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果 (学分)由探讨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其次十条 探讨生严峻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果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赐予指责教化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赐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化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赐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其次十一条 探讨生不能按时参与教化教学支配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赐予指责教化,情节严峻的赐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其次十二条 探讨生在学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考虑: (一) 具备特别才能,经导师和所在探讨生培育单位探讨,认为变动专业的确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的; (二) 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老师变动,本专业无法接着培育的; (三) 有特别困难,无法在本专业接着学习的; (四) 其他特别状况必需转专业的。 其次十三条 探讨生转专业的详细要求如下: (一) 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内进行; (二) 若因特别状况在本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专业。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三) 转专业必需在第一学年内提出; (四) 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教学支配修完所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且考核成果合格。 其次十四条 学校依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改变,经探讨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所学专业。 其次十五条 探讨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假如确有特别困难,无法接着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其次十六条 探讨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