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配建停车和建设基地出入口的技术规定
合肥市配建停车和建设基地出入口的技术规定 发布时间:2003-8-1 本条信息访问次数:1270 1.1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街区)及居住区必需配置相应的停车位。 1.2 停车位面积按以下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35平米/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米/车位 摩托车停车位 3~3.6平米/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 1.5~1.8平米/车位 1.3 机动车停车位限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车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一般汽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1.4 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物(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下表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 类 别 单位指标 小型汽车 自行车 低层住宅(R1) 车位/户 1.0 1.0 多层住宅(R2) 车位/户 0.5 1.2 中高层住宅 车位/户 0.6 1.0 高层住宅 车位/户 0.7 1.0 行政办公 车位/100平米建面 0.6 0.2~0.4 博物图书展览馆 车位/100平米建面 0.5 1.5 文化消遣中心 车位/100平米建面 0.8 1.2 大型体育中心 车位/100座 4.0 20 剧场影院礼堂 车位/100座 4.0 15 中小型体育场 车位/100座 2.0 12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学生 0.4 40 医 院 车位/100平米 0.6 1.5 疗养院(中心) 车位/100平米建面 0.6 0.8 商场 车位/100平米营业面积 1.0 7.5 农贸市场(专业市场) 车位/100平米建面 0.3 8.5 饭(酒)店 车位/100平米营业面积 2.0 3.6 中学档宾馆 车位/客房 0.3 0.2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人 5.0~10 4.0 客运港(站) 车位/高峰日千人 5.0~10 2.0 货运港(站) 车位/100辆标准车 15 0.2 旅游区(浴场) 车位/1公顷巡游面积 8.0 0.15 公园 车位/1公顷巡游面积 1.5 0.2 工业厂房仓储 车位/100平米建面 0.1 0.2 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1.5 依据居住区性质级别不同,其对停车位要求应按下表换算系数执行: 级 别 换算系数 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 0.6 一般居住区 1.0 中学级居住区 1.3 高级居住区 1.6 1.6 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 1.7 用于城市村民住宅建设(包括复建)的住宅区,停车指标可不按上表限制,村镇建设区可依据详细状况,参照上表执行。 1.8 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纳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 1.9 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干道红线交点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 1.10 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需与其相配的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运用,严禁变更停车场(库)的运用性质。 1.11 停车位不满意本规定的规划方案不得批准,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库)的,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1.12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限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1-30 本条信息访问次数:826 国土资发〔2004〕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实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确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部探讨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限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限制指标》),现发布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限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限制供地。不符合《限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平安、环境爱护等有特别要求确需突破《限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供应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运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需依据《限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运用合同或《划拨用地确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限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担当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限制指标》实施状况的监督管理,主动探究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阅历、好做法,总结典型,加大宣扬推广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实施《限制指标》的程序与方法。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大力推动工业用地集约利用。要依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限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限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四、部将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集约用地要求和《限制指标》的实施状况,适时修订《限制指标》。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限制指标(试 行) 一、为仔细实行“非常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爱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限制指标(以下简称“限制指标”)。 二、本限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限制的标准。 三、本限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限制指标共同运用。 四、本限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需同时符合四项指标。详细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限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限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立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款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纳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运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