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合人社秘[2010]138号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 及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看法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看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单位与受聘者之间聘用关系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就加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看法: 一、充分相识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主动性和创建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单位都要把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二)聘用合同是人员聘用制度的核心,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详细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是单位用人与个人择业合法性的依据,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人事争议的依据。通过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同等协商聘用关系的转变。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范聘用合同管理有关手续 (一)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看法》和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看法》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看法》是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各单位要依据这些文件的有关规定,仔细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二)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肯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一般签订1-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四)聘用合同期满后,因岗位须要、本人情愿、聘期内考核合格的,可予以续聘。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员一方希望续签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向对方提出,聘用单位将《聘用合同续签意向书》刚好送达受聘人员,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向聘用单位提出续聘申请。经双方协商一样,办理续签聘用合同手续。 (五)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样,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一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送达被解聘人员,同时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六)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员按规定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聘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聘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本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作为与其他单位重新建立聘用劳动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及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等的凭证。 (七)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聘用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刚好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连接工作。 (八)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不再适用停薪留职、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涉及的有关待遇等问题,依据聘用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办理。 三、仔细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鉴证工作 (一)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范围与对象 本市(含县区)事业单位及运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外),与本单位在职在编(在编制册内)的工作人员均须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的时间要求 市直各事业单位(含各县、区事业单位),凡与本单位在职在编(在编制册内)的工作人员未签订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市直各单位必需在2010年9月底前、各县区必需在年底前,完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签订工作。 原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接着做好续聘等管理工作。 (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说明 1、聘用合同须经聘用单位(甲方)与受聘人员(乙方)双方当事人签订,因故须要代签的,须经合法授权,否则无效; 2、聘用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填写,涂改处必需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聘用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工资酬劳等金额一律用大写并顶格(或注明“按国家现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标准执行”); 4、聘用合同中甲、乙双方基本状况栏内每个空格均须填写; 5、聘用合同书第一、二、五项为必填栏目,第十、十一项为甲乙双约定项目(双方约定的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聘用单位按规定留存聘用合同,并依据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工资、社保等有关手续; 7、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与当事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8、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与当事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备案) 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完毕,由聘用单位统一送鉴证(备案)机关进行鉴证(备案)。聘用合同的鉴证(备案)工作,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并统一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编序编号; 2、《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备案)时限分别为:首聘(或续聘)鉴证时限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岗位调整备案时限为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岗位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未经鉴证(备案)的聘用合同无效; 3、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应建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文书档案和计算机相结合管理。事业单位对聘任期满人员应刚好通知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 (五)其它有关事项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律运用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的文本。合同文本可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下载中心---综合文档中下载。 打印《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格为:A4页面(210mm×298mm) 四、切实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督查和指导 (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后,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执法督查并供应相应服务。今后每年将对聘用制度执行状况进行执法检查。 (二)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允、公正,提高工作效率,各聘用单位要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小组。聘用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