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翔讲民诉》理论卷第一天.docx
《郭翔讲民诉》理论卷 第一天的学习任务 听课任务 请听《郭翔讲民诉》理论卷第一章第二节到第三章第二节的内容,听 完后完成以下填空题。 课后练习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视频1: 00:00:00—00:20:02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效力范围 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A001民事诉讼法。(《民诉法》第4条) (二)民事诉讼法在民族自治地方适用的特殊问题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民诉法》第16条) 1 自治区:报A002批准。 2自治州、自治县 ⑴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A003批准; ⑵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004 。 第二章:诉 第二节:诉的要素 视频1: 00:20:02—00:24:55 2 诉讼标的: B001 关系。 (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表现为金钱、财产或行为)。 (2)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3)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金钱数额。 3 诉讼法律关系:一方必定是B002 。 第三节:诉的分类视频1: 00:24:55—00:31:00 1分类依据: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B003和内容的不同,诉讼案件可以分为三类。 2共有三类: (1)确认之诉:确认B004 。 (2)给付之诉:财物或行为,不能是人身。 (3)变更之诉:变更现有B005 。 第四节:反诉视频1: 00:31:00—00:50:24 1 概念:独立的诉 (1)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 院应予准许。(《民诉解释》第239条) (2)与反驳不同,B006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B007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进 行防御。 2 反诉的构成要件(《民诉解释》第233条) (1)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B008提出。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2)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B009、诉讼请求之间具有— B010,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B011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即在案件受理后,法庭. B012前提出。(《民诉解释》第232条) (4)向受理B013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应由其他人民B014管 辖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民诉解释》第233条第3款) ⑸同一程序。 3 法院对反诉的处理 (1)在一审过程中提出反诉:可以B015 。 (2)在二审过程中提出反诉: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B016 。 第五节:诉的合并与分离 视频 1: 00:50:24—00:55:45 1 主体合并:B017 合并。 2 客体合并:B018合并,也可分别审理。 (1)有牵连关系:可以用同一份判决处理。 (2)无牵连关系:不能用同一份判决处理。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 视频2: 00:00:00—00:20:32 (―)诉讼权利C001原则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2 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三)辩论原则 1 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一C002的。 2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 C003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 3 贯穿诉讼程序的始终。但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和C004程序无法辩论。 4 辩论权是.C005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四)处分原则:自行处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1 C006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2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C007 。 3 处分权的行使,法院可进行必要的监督。 (五)法院调解C008的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民诉法》第13条第1款) 1 对当事人 2 对其他人:诚实和善意地实施诉讼行为。 3 对法官 (七)检察监督原则(《民诉法》第14条) 1 行使主体:人民 C009 。 2行使方式 (1)抗诉: C010 o (2)检察建议:①生效裁判;②审判人员的C011行为:③对C012活动的法律监督。 (八)支持起诉原则 1前提是原告未起诉。如果原告已经起诉则不需要支持。 2支持起诉人C013 参加诉讼程序。 第二节:基本制度视频2: 00:20:32—01:23:00 (-)合议制度 1 独任制的常见考点 (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案件;②C014案件,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 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案件;④公示催告 制15案件。 (2)组织形式:C016 一人。 (3)适用法院:C017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4)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 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 2 合议制的重点问题 (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C018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C019组 成合议庭;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 (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C020组成。 (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4)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 C021 1人担任。 (5)合议庭评议:实行C022的原则。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提交审委会讨论。不同意 见,必须 C023 。 (二)回避制度 1 适用范围(《民诉法》第44条) (1)对象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民诉解释》第48条)]、C024 、翻译人员、鉴 定人、勘验人。 2 法定原因(《民诉法》第44条)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民诉解释》第43条) 担任过本案的C025 、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这种 情况,不仅要回避,还应C026责任)。(《民诉解释》第44条) 3 回避方式 (1)审判人员自行回避。 (2)当事人申请回避 (3)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的情形: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 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C027决定其回避。(《民诉解释》第46条) 4 一个案件只能参与一次(《民诉解释》第45条) (1)原则: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 的审判。(2)例外: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 审程序中C029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5 申请回避的期间 (1)通常:C030时提出。 (2)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C031前提出。 6申请回避的效果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C032 .参与本案的工作。 (2)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