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经费预算及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二
附件: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经费预算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院预算经费的运用和管理,明确责任,完善审批权限和程序,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 预算工作原则 我院年度财务预算整体上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要坚持开源节流,主动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为了充分发挥各部门理财的主动性,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我院预算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 系部教学经费预算方法 我院系部经费由教学日常业务费、学生活动费、毕业生就业指导经费、系部创收经费、代管经费和教学专项经费组成。 1、教学日常业务费:教学部门的教学日常业务费采纳生均定额方式结合学生学费收缴率核定,每半年核定一次。半年生均定额标准为:一般专科每生/50元,艺术类专科每生/60元,一般本科每生/80元,艺术类本科每生/90元。(公式:教学部门预算经费=学生人数*生均定额标准*欠费率)年末结账前依据最新的学费收缴率重新核定后追加预算经费差额。 教学日常业务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邮电费、印刷费、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差旅费、专用材料、人才培训费、劳务费、公务接待费、设备修理维护费等。 2、学生活动费:学生活动费以各系实际学生人数核拨,按每生每半年标准10元,每系全年不低于6000元核定。主要用于各系开展学生活动的费用支出。 3、毕业生就业指导经费:毕业生就业指导经费以各系实际学生人数核拨,按每生每半年标准5元,每系全年不低于3000元核定。主要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费用支出。 4、系部创收经费:二学位和成人学费依据学院三七分成的规定,以实际收缴学费核算后按70%的比例向系部追加经费。 5、代管经费:各部门依据学校规定获得的各种嘉奖、提成经费,由财务处建立部门代管经费指标,追加经费。 6、教学专项经费:包括教学改革经费、课程建设经费、专业建设经费、教材建设经费、实践教学经费等。以上费用由教务处在学院年度预算经费内依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教学经费运用及管理暂行方法》划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学院年度教学专项经费预算下达后,各系要结合实际,编制出本系经费运用的二次预算,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报送财务处备案。 三、 行政教辅部门经费预算方法 行政教辅部门运行经费由日常公用经费、职能部门专项经费组成。 7、行政教辅部门的日常公用经费依据本部门的在职人数和部门性质、工作职能定额核定。行政教辅部门的日常公用经费每半年核定一次。半年定额标准为:电话费处级/900元,科室/600元; 办公费处级/1200元,科室/900元; 差旅费处级/3000元,科室/1000元; 公务接待费处级/800元,科室/500元; 印刷费处级/600元,科室/600元;其他费用每部门/3000元。 主要用于办公费、邮电费、印刷费、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差旅费、专用材料、培训费、劳务费、公务接待费、设备修理维护费等。 8、职能部门专项经费由各部门依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学院的年度工作支配支配,提出书面报告,经教代会生设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党委会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专项经费要严格依据预算的项目和金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预算经费运用相关规定 9、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本着稳妥牢靠、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调度资金,努力节约开支,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当完成。 10、各部门必需严格限制预算经费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日常公用及教学用切块经费拨款实行“定额包干、合理运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年末有结余的,可结转到其次年度接着运用。专项经费实行“单项核定、合理运用、超支不补、结余收回”的原则。 11、各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经费运用审批工作,全部经费开支(包括借款)由部门负责人本人签字后持部门经费IC卡办理报账。主要负责人出差期间,可托付其他负责人代为审批,但必需刚好书面通知财务处。 12、各部门运用部门预算经费时,应依据规定的程序和限额报批。凡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13、达到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支出一律转账支付(收款单位应与发票信息一样)。各部门要加强用款的支配性,凡一次性用款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须提前一个月向财务处申报用款支配。 14、各部门要严格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公务卡结算书目制度的通知》(内财库【2011】2246号)文件要求,将公务卡强制结算书目中规定的办公、差旅、款待费等相关费用必需通过公务卡结算。报销时持POS消费回单和有关报销票据,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 15、为保证各部门的资金须要,各部门应在每月15日前向财务处报送下月用款支配。财务处将各部门用款支配进行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待财政部门审批后可运用。 16、严格执行《政府选购法》,各部门购置图书、设备、试验耗材、电料等支出,必需按政府选购规定办理审核报批手续。达到限额标准的由国资处办理政府选购。除财政专项投资外,学院不再支配购置图书、设备的专项资金。 17、不得将下达的预算经费挪作人头费(如:加班费、误餐费等),办公费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部门日常及教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20%,礼品一律不予报销。 18、严格限制“三公经费”支出。公务接待费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部门日常及教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0%,烟酒一律不予报销。院办负责全院公务接待工作,并合理、节俭运用公务接待专项资金。 19、学院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要依据车管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车辆运行费从运用部门的切块经费中扣除,市内燃油费一律不予报销。 20、严格限制因公出国(境)费用,未经党委批准出国(境)人员属因私出国(境),其费用全部自理。 21、差旅费严格执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差旅费管理方法》,出差须经分管院长审批,出差回来后持审批文件在两周内办理报销,过期不候。机票按《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差旅费管理方法》折算火车票报销,考察费不予报销。出差一律运用公务卡,不予借款。 22、院长办公室为各部门代为办理的报刊费用、电话费及各部门在打字室复印资料、打印试卷、文稿、资料的费用,从各部门切块经费中扣除。打字复印费由打字室按部门进行汇总后定期填制 “内部结算单”核算。 23、各系为本系学生缴费的责任单位。各系应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加大对学生学费的收缴力度,主动组织本系学生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保证学院事业性收入的如期到位。各系的学生欠费率将与本系的预算经费比例挂钩。 24、教学经费的运用将与学院教学评估挂钩,应保证70%的切块经费用于教学四项经费,即本专科生业务费、教学仪器设备修理费、教学差旅费和体育维持费。 25、收费管理。财务处属学院收费职能部门。学院的一切收费活动均由财务处办理,并运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据,全部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一切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必需经过物价部门的批准。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校收费合法、公开、透亮,自觉接受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