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域名的冲突及其立法完善
商标与域名的冲突及其立法完善 摘要:域名与商标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区别,双方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建立域名注册公示异议制度,设立商标、域名检索机构专门提供查询服务,对域名使用期限加以规定,并采用申请续展制,建立解决域名冲突的专门机构并完善异议制度,都是解决其冲突的立法完善措施。 关键词: 商标;域名;冲突;立法完善 一、商标与域名的关系 网络 技术的出现和 发展 ,使域名与商标之间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共同之处主要有四点。第一,两者都属于商业标志,具有识别功能。域名是使用者拥有的在 计算 机显示器上的地址。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将不同的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紧密相连。第二,两者都蕴含着一定的 经济 商业价值。商标能体现一个 企业 的综合实力和良好信誉。域名对宣传企业的形象也起着重要作用,也带来经济利益。第三,构成相互关联。企业为了使商业标识一体化,往往将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将商标注册作为域名可以吸引原有客户,扩大企业的知名度,促使了域名与商标发生关系。第四,二者均使用注册制度及先申请原则。在商标取得中,我国及大多数国家采用注册制度。域名注册采用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按提出域名申请的时间先后,先申请的,经核准成为域名所有人,别人不能再拥有相同的域名。 但是从 法律 角度看,域名和商标之间又存在着区别:第一,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的多重性有区别。域名系统的技术规则要求域名具有严格的唯一性,完全一模一样的域名不能存在的。商标则不同,可以许可使用,同一商标能为不同的人同时拥有和使用。第二,域名的全球性和商标的地域性有区别。网络上的通讯联系需要稳定而统一的代码系统,域名在互联网上根本不受地域限制。商标只能根据特定国家的商标法取得,只能在该国发生效力。第三,域名的无相似性限制与商标的相似性禁止有区别。域名注册完全依赖于计算机技术,丝毫的差别能被识别。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往往是人为主观认定,很难把握。第四,域名注册原则、取得途径与商标不一样。域名注册往往由一些商业性民间机构把持,采取先申请原则,“先注先得”是国际惯例。商标取得因国家而异。有 的以使用而取得,有的因注册而取得,有的注册取得为原则,兼顾使用取得。 二、域名与商标冲突表现形式及其原因 分析 域名由于因特网 应用 技术的普及,与商标的冲突愈演愈烈。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域名中包含有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恶意抢注域名,即因特网用户明知或者应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部分系他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仍然申请注册;域名中的汉语拼音表示与中文商标的拼音相同;同一域名的表示部分有数个商标权人。?1?值得一提的是,有人认为域名与商标一旦冲突,就一定是由于域名注册人的“恶意抢注”引起的?2?。但事实并非如此。严格说来,“域名抢注”一词不能完全涵盖 目前 域名注册领域出现的法律纠纷。在现实中,许多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时主观上并无恶意,只能算是“域名冲突”,而非“恶意抢注”。 笔者认为,即若域名注册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与商标权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相似,且域名注册人主观上没有借商标权人的声誉吸引顾客的意图,域名注册行为就是善意的。 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域名以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变相表述作为域名组成部分。这种冲突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损害不在于使其失去了以该驰名商标为组成部分进行域名注册的机会,因为多数情况下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选择与已注册域名不同的域位或者在已注册域名中加入非字母字符以示区别,同样可以获得注册。因此,真正的损害在于引起公众误认和损害驰名商标的识别性这两个方面。两者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由于域名和商标各自特点所决定的。域名权利主体具有唯一性,同一商标的不同使用者在申请域名时,多个商标权利主体中只能由它们中某一主体申请域名并获得注册,这样就使域名注册人与其他商标权人的冲突不可避免。其次,随着 电子 商务的发展,域名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一方面,域名注册人自己要使用域名,以便获取更多的贸易机会;另一方面,有的域名注册人抢先注册他人商标待价而沽?3?。第三,域名的构成要素造成的。域名的命名多由字母、数字、连接符构成。字母中的拼音造成不同汉字、词组的读音混同,产生冲突。当然,对域名缺少相关足够的法律规制,且现行的域名管理机制不健全,也是加深域名和商标冲突的原因。 三、现行立法反思和立法完善 域名的出现只有十几年 历史 ,目前世界各国均没有制定相应的保护域名制度的专门性法律,只是一些临时性的管理规则,且其本身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 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制定的《 中国 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名称。 2002年9月30日起我国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该争议机制是强制性的,域名持有者必须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域名争议,其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裁决的效力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 该办法只是CNNIC的行业管理办法,不属于 法律 。2002年修订的《商标法》也未出现域名一词,该法有关商标侵权的条款并未涵盖将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情形。诚如一些学者所言,“到 目前 为止,无任何国家在商标法中规定,拿他人的注册商标去注册域名的行为本身构成侵犯商标权”。例如,宝洁公司与晨铉公司关于“”域名商标纠纷案,上海高院认为上诉人晨铉公司注册的三级域名与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SAFEGUARD” 英文 商标、“safeguard”英文和图形组合商标以及“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中的英文字母相同,其域名注册行为足以造成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但是,实际上因为该域名未用在商品和服务上,不可能以商品和服务标记的形式侵犯宝洁公司的商标,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宝洁公司没有证据能说明晨铉公司犯有在“造成商品混淆”意义上的侵权。可见用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去规范域名,解决域名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确定面临窘境,令人反思。 立法虽然很不完善,但是司法部门早已在探索建立有关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2000年8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北京市法院系统据此裁决了一批域名纠纷案件。真正统一全国司法系统处理域名纠纷标准的则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计算 机 网络 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中级法院管辖。 由于我国尚不存在专门的调整域名与商标法律冲突的法律法规。当网络域名和商标争议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当事人只能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国 互联网络域名管理 方法 》及《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中获得法律支持。 国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9年6月审议通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已明确地把域名列入调整范围。该条款第六条指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