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简要介绍、背景、意义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简要介绍、背景、意义和特点 简要介绍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 女 职工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 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 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差异又各有不同。以产假为例,世界各国 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 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口]。 内容简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 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 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 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 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 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囹。 背景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 护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 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中国又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 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 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施行24年来,其外部环境 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是劳动关系领域发生重大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 中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 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 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中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占职工总数的42.7%。 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的3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 多样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 标准更科学。 三、是在贯彻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由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时间久远,其适 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 护的需求,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四、是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呼声强烈。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 尽快修改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许多专家、 学者、职工群众、社会团体、妇联和工会组织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形成了较强 的态势。 对此,在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积极努力下,在多部委的共同参与,工 会、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积极配合下,修订工作于2006年列入议程,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 证,《特别规定》得以出台的。 意义 全总女工部负责同志表示,《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1925年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 的经济斗争决议案就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做出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又制定了一系列 保护妇女的政策和法令,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特别规定》的颁布 实施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体现了坚持民生 为重、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二、是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女职工在肩负着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建 设重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繁衍下一代的社会责任O加强对女职工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 对于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证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是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女职工是工人阶级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 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平等 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对于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 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是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贯彻落实《特 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刘明辉教授介绍说,《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防止工作 场所性骚扰的义务一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应当” 一词表明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只要违反此项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女职工期盼已久的一项法律制度,堪称保障女职工人格尊严和工作环境权的一项重大突 破,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是填补了国家性骚扰立法的一项空白; 二、是有利于实现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立的反性骚扰目标; 三、是这是一项低成本高产出的双赢战略; 四、是为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奠定了基础囹。 特点 特点一: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准确,体现了时代的特点。适用范围规定的修改,体现了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环境,已经发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 业向各种类型企业的转变,由人民团体向各种类型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转 变。 特点二: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及其法律义务得到强化,法律责任规定更加明确、细化。 职业场所是劳动保护的主要场所,因此,用人单位是保护女职工职业安全和健康的责任主体, 《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规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义务。 特点三: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提升。与《规定》相比,《特 别规定》首先将女职工产假从过去的90天增加到现在的98天,并且对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 假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 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其次,《特别规定》不仅关注女职工身体和生理的劳动保护,而 且增加了对女职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条款,强调“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 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再次,对女职工权利救济的规定体现了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合理衔接。 特点四: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特别规定》,操作性更强。《特别规定》 将禁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