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XX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 号),加快推进全省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 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 〔2017〕48号,以下简称《通知》)“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 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要求,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契机,结合“无违建县” 创建、城中村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集中力量,加大 工作力度,在掌握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基本情况的基础 上,会同土地执法部门、规划部门、用地审批部门及不动产 登记部门,按省国土资源厅的部署分步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 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符合登记条件农户住房登记发证率 2017年底前要求达到50%以上,2018年底前要求达到70% 以上,2019年底前要求达到85%以上。 二 工作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 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 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农村土地房屋确权政 策的要求,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颁发统一的不 动产权证书,确保权属合法、程序规范。 (二)因地制宜原则。在已有的农村宅基地数字地籍测 绘成果基础上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 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对于已完成农 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 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 查成果。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 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做好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三)先地后房原则。按照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再确定农民住房所有权的思路,分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首先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村 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涉及未批先建、少批 多建的历史遗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在依政策处置到位的基 础上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对于有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 的,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三 工作任务 (一)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 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5〕41号)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 方案》等相关规定和标准,以户为基本单位、以权属界址线 封闭的地块为一宗地,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 查。建筑面积依据数字地籍调查和基础测绘等成果,采用入 户测算的方法,制作宗地图和分户分层图,补充完善调查农 村宅基地的权属、用途、界址、面积以及农房建成年份、间 数、层数、建筑面积等,实现房地一体调查。再按照统一的 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 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完善和更新农村 宅基地及住房数字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以便农民申请登 记。 (二)加大处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力 度。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再确定农民住房所有权的思路,分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要 继续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 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2014〕76号)精 神,以尊重历史的态度,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 定面积“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 对存在违法占地行为和违章建筑的要抓紧开展处理(处罚)、 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要坚决拆除。对农 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要在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的基础上,再确定房屋所有权。 (三)依法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发证手续。 1、申请、调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 合权籍调查工作成果,组织村级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 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为提高效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 根据前期的权籍调查成果收集辖区内农民的登记申请材料, 统一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房屋测绘机 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申请的房屋按行政村进行测绘和房 屋安全质量鉴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测绘成果和房屋质量 安全鉴定结果对申请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并公不。 2、受理、联审。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无异议后,农 民申请登记材料以行政村为单位报乡镇(街道),进入联审 程序。乡镇(街道)牵头国土、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 门建立农房登记发证联席会议制度,对农房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分类处理办法,由乡镇(街道)出具 《处理意见通知书》。 3、处理、确认。违法建设当事人按照《处理意见通知 书》要求完成相关处理后,持相关凭证向乡镇(街道)申请 办理《确认决定书》。申请办理《确认决定书》的相关材料 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送交集中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4、公告、发证。乡镇(街道)应当在出具《确认决定 书》后,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的材料。 5、不动产登记机构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统一审核, 并会同乡镇(街道)将拟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 立的,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登记机构在权证附记栏中如实注 明实测建筑面积及超建的建筑面积等情况,明确超过确认登 记建筑面积建造的部分,其权益不受保护。 四 实施步骤 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试点先 行,各乡镇(街道)统筹安排,部门分工协作,分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 成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XX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XX 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 区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收集有关资料,积极完 成内业预处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试点工作;牵头各相关 部门,制订下发具体处理政策和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 处理政策、工作任务、进度安排、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量 化各乡镇(街道)年度任务。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专项工 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辖区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 题处置和发证有关具体工作。 (二)外业调查阶段(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 月31日)。 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 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 织村级机构在作业单位的配合下开展原数字地籍成果整理、 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宅基地及住房界址点点位测量, 面积计算,权属调查表填写、签字和盖章、房屋安全认定以 及开展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 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对各乡镇(街道)反映的 问题要每周予以研究处理;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乡镇(街道) 及相关部门不主动作为、推诿扯皮的,或者不依政策处理造 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区政府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数据处理阶段(2017年11月30日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