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财务管理核心制度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节省经费开支,预防国有资产流失,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依据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预算管理 (一)财务室要依据分局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实施情况,依据预算年度工作任务和收入,充足考虑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原因和方法,测算、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三)财务预算提议经分局审核经过后,报送物价局、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实施。 第二章 收入管理 (一)收入是指依法取得非偿还性资金,包含财政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它收入等。 (二)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分局财务预算,统一核实,统一管理。在业务活动中和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一切款项,应该立即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支现金和设置小金库。 第三章 支出管理 (一)支出是指分局开展业务及其它活动发生资金花费,关键包含常常性经费支出、专题经费支出和自筹基础建设支出等。 (二)各项支出必需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市相关财务规章制度。 (三)各项支出应坚持厉行节省、预先申报标准;各项专题资金必需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其它用途。 (三)业务支出应事先书面请示,待分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支出。如属专题大额资金支出或计划预算外项目支出,应事先请示,经报分局领导研究决定,方可实施;需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复后方可实施。全部物品采购、经费结算必需由财务人员参与、两人以上经办,并在单据上签字;其它科室人员如需报销,须经主管领导确定签字,并报请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款项。 (四)分局全体干部职员应严格遵守内部财务报销要求,严格报销手续。全部报销费用支出必需真实、正当,并取得正规正当票据,凭票据报销,严禁白条报支相关费用。报销票据必需根据要求填写规范,当月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出30天。对于虚假、无效或填写不规范报销票据,分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报销,并向分局领导汇报情况处理。 费用报销应严格控制在报销要求额度内,超额支出部分不得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分局领导审核同意方可报销。在资金结算中,各项开支报销尽可能经过银行转账付款,通常不现金结算;1000元以上大额开支必需经过银行转账,不能用现金支付。 第四章 往来款项管理 1、各科室因公需要借款时,由借款人按要求填写借款单,经主管领导审核,报请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2、预支差旅费,在出差人员返回7日内应结清;零星购物借款,应在收到发票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借款时间最长不得超出45天。前次借款未还,不得办理新借款。出纳人员要加强对借款情况清查,立即催还到期借款。 3、公款不得借给个人或私人使用。 第五章 票据、印章管理 收款票据、印章应分别指定专员管理,即管章不管票据、管票据不管章。票据领用时要进行登记。出纳人员在收到款项时,必需按款项内容开具票据(除财政正常经费拨款无需开票外),并严格按要求要求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作废票据(一式三联)应同时加盖“作废”章。 财务专用公章、名章和支票,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用章必需事先请示领导同意。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要指定专员管理、实物使用及保管具体落实到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账簿必需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 2、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或带回家用,严禁以物易物或赠予、转让。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需将借用或领用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不然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3、大额固定资产购置,实施政府集中采购。购进资产要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并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帐。固定资产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反复购置和闲置。 4、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查对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理表”报局领导同意(必需时报财政审批)后方可核销,任何科室及个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处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需纳入局机关收入管理。 5、每十二个月度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一次全方面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实物相符。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相关要求办理盘盈盘亏手续。对清查盘点中发觉问题,应立即采取方法,加强管理。 第七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管理 分局财务人员应按相关财务要求填制会计凭证和编制会计报表。财务人员按要求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年度财政预算、年度财政决算汇报及相关财务资料。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凭证、会计档案要严格根据国家相关制度和规范要求,按期整理装订成册,由装订人签章后,统一归档保管。 第九章 财务监督检验管理 分局财务人员应认真做好财务稽核工作,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报销票据、记账凭证和会计报表等,接收分局局长财务监督检验。分局应主动、主动配合市审计、财政、税务和上级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和检验。 第八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