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火警危险度高的小食菜馆的消防安全标准
消防處 火警危險度高的小食菜館 的消防安全標準 (說明文件) 介紹 1. 這份文件包括三部份: 1.1說明文件(編號PPA/1O1(G)-1)載述安全經營此類火警危險度 高的小食菜館的資料; 1.2標準規定(編號PPA/101(G)-2)—申請人必須遵守此等規定才 可獲發消防證書,然後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 法例)第33B條申領食物業場所牌照;及 1.3防火措施文件(編號PPA/101(G)-3)載述申請人在獲發給牌照 後須遵守的防火措施,以安全經營此類食物業。 2. 領有牌照的食物業,持牌人須盡快加強防火措施,使符合本文件 所規定的標準。如不符合標準,當局可依照消防條例第9條執行 法例。 3. 至於根據所構成的危險而歸納入其他類別的食物業場所的消防規 定,請參閱以下各有關文件: 3.1 PPA/101(A)-在小型屋宇經營食物業; 3.2 PPA/101(B)-只用作製造用途的烘製麵飽餅食店及食品 製造廠; 3.3 PPA/101(C)・ 用作製造及售賣用途的烘製麵飽餅食店及 食品製造廠; 3.4 PPA/101(D)・ 普通(快餐)菜館; 3.5 PPA/101(E)・ 火警危險度低的工廠食堂; 3.6 PPA/101(F)・ 火警危險度低的小食菜館; 3.7 PPA/101(H)・ 火警危險度低的燒烤/火鍋菜館; 3.8 PPA/101 (I)・ 火警危險度低的普通菜館; 3.9 PPA/101 (J)・ 火警危險度高的工廠食堂; 火警危險度高的燒烤/火鍋菜館; 火警危險度高的普通菜館。 適用範圍 4. 本文件內容適用於小食菜館或在公眾娛樂場所(例如:夜總會、舞廳、 “的士高”等)內經營的小食菜館的機構。這些小食菜館裝的面積超過 126平方米,並且由於以下任何一項因素,構成高度的火警危險: 4.1座位間使用的易燃物料平均超逾每平方米60公斤;或 4.2使用易燃物料間成的小室面積超逾座位間面積百分之三 十;或 4.3超過百分之五十原本可以開啓/打碎的窗戶面積被封閉,或 其上層部份佔窗戶百分之二十五的面積被封閉。 限制 5. 這類食物業場所不得設置於下列地點: 5.1任何不符合建築標準的樓宇/建築物; 5.2在地庫下四層或以下,如使用電力、煤氣或液體燃料; 5.3任何地面以下的樓面,如使用石油氣; 5.4設計上闢作緊急用途的地方,例如:隔火層(亦稱庇護層); 5.5設計上專闢作其他用途的地方,例如:停車場; 5.6直接位於註冊學校/幼兒中心樓上或樓下,對這些學校/中 心構成火警危險的地方;或 5.7任何工業樓宇。 消防規定 6. 文件PPA/101(G)-2載列的消防規定具有以下三項目的: 6.1減低發生火警的可能性; 6.2減輕火警所造成的災害;及 6.3遏止火勢蔓延。 7. 建築事務監督爲以下事項的管理當局,上述規定並不包括此等事 項: 7.1逃生途徑;但不管建築物條例有何規定,一經發出牌照,消 防處可依照消防條例第9B條執行法例。 7.2樓宇建築;例如間格和建築材料的抗火性能。樓宇建築如不 合標準或曾經重大更改,以致影響消防安全,消防處處長可 依照《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第33B條的規定拒 絕發給消防證書。 消防處 消防處 火警危險度高的小食菜館 的消防安全標準 (標準規定) 食肆 1-須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所規定的標準把食肆與其他被佔用的地方 分隔。根據一般準則,須使用厚度不少於100亳米的磚牆或相等 效能的物料把食肆和其他被佔用的地方分隔,以提供一小時的抗 火時效,而通往公眾地方的門口須以44亳米的實木自掩門或相 等效能的物料保護,以提供半小時的抗火時效。 如果假天花板、間格或牆壁裝飾是使用易燃物料製造,便須在所 有外露的部分加上兩層防火油漆/溶液,並由第二級消防裝置承 辦商加以證明。 如果裝有布簾及窗簾,這些布簾及窗簾須 3.1用防火溶液加以處理,並由第二級消防裝置承辦商加以證 明,或 3.2使用消防處處長認可的含有抗火纖維的物料製造。 如果間成小室或用傢具擺設間成座位間,由任何一個出口通往食 肆內對面一端或任何其他出口,須維持不少於1米闊的通道,以 方便出入和疏散。 窗戶 徐非安裝有專供排煙的系統,否則,在經營食品業的樓宇內的窗 戶絕不可以有任何裝飾物阻塞或有超過百分之五十可供開啓/ 打碎的窗戶面積被封閉,或其上層部分佔窗戶百分之二十五的面 積被封閉。 廚房 須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所規定的標準把廚房與食肆內的其他部分 分隔。根據一般準則,須使用厚度不少於100亳米的磚牆或相等 效能的物料把廚房與食肆內的其他部分分隔,以提供一小時的抗 火時效;而通住廚房的任何門口須以44亳米的實木自掩門窗或 相等效能的物料保護,以提供半小時的抗火時效。 廚房與座位間的傳菜窗口的面積不得超過0.2平方米,並須以44 亳米的實木自吊門或相等效能的吊門保護。 & 依照附表所列房產的通風設施(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附例 第8條的規定爲廚房獨立安裝的排氣喉如果穿過防護逃生途徑的 任何部份,例如:走廊、樓梯及防煙廊,便須以相等抗火時效的 建築物料保護。 出口指示牌 徐非己根據現行法例在出口裝有指示牌,否則,這些出口應以中 英文正楷書明“EXIT出口”的燈牌作適當標明,燈牌上的字體 的高度不得少於125亳米,每一劃的闊度須有15亳米。英文字 母/中文字的顏色及對比的底須符合下列的任何一組的組合: 字體顏色 方向指示牌 在食肆內看不到「出口」燈牌的位置須設置方向指示牌,尺碼須 與出口牌相同,以便在發生緊急事故時,可以協助食肆內的人士 找到出口。 電器裝置 電器裝置須由有關的電力公司或經由機電工程署署長核准的註 冊電器工人/承辦商檢查,並簽妥安全證書。有關安全證書須送 交消防處處長審閱,從而證明電器裝置符合規格。 如果食肆設於地庫,便須遵守隨附的有關獨立應急照明系統的消 防規定(PPA/104(A)) ° 燃料 有關在廚房內使用各種燃料的消防規定載於文件PPA/102。 消防裝置及設備 安裝在櫃內的所有消防裝置及設備須加以保留,並保持性能良 好。如需改裝或增設消防裝置及設備,有關的工程必須由註冊消 防裝置承辦商進行,並在十四天內向物主簽發證書,及把副本送 交消防處處長。 徐非題內所安裝的防火設備己包括以下的消防裝置 否則,面 積超逾126平方米的食肆須設置以下消防裝置: 面積126—230平方米的食肆: 15.1.1按照最低限度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的規定設一個 消防龍頭/消防喉轆系統。 15.1.2按照最低限度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的規定裝置一 個手動火警警報系統。並在下列地方安裝一個啓 動掣: 15.1.2.1每個出口的附近; 15.1.2.2主要入口處;及 15.1.2.3收銀櫃台。 15.1.3根據英國防止火警損失局(The Loss Prevention Council)的規定,設置自動煙霧探測器 並接駁 到電腦化的火警傳遞系統,及 15.1.4如果不能把最少百分之五十原本可以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