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法规与职业道德》教材章节指导(下)
《财会法规与职业道德》教材章节指导(下) 《财会法规与职业道德》教材章节指导(下)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税收的概念与作用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 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 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的作用是税收职能本质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税收具有以下几种重 要的基本作用: 1、组织财政收入 税收是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不论货 币形式或者是实物形式)的一种分配形式。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原生的最基 本职能 2、调节社会经济 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必然会改变社会各集团及其成员在国 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额,减少了他们可支配的收入,但是这种减少不是均等的, 这种利益得失将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进而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 响。政府正好利用这种影响,有目的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从而合理调整 社会经济结构。 3、监管管理社会经济活动 国家在征收取得收入过程,I•,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细致的税务管理基础 上,具体掌握税源,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同违反税收 法令的行为进行斗争,从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方向,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税收的作用就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税收 的作用具体表现为能够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调节经济总量,保持经济 稳定;体现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合理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 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等。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习惯上 称为税收的“三性”。 1、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 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 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 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强制 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 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是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 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2、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 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 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 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另-•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税收 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种社 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税收的无偿性 是区分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3、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 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个 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 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迁背或 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整体。其中,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强有 力保证,无偿性是税收本质的体现,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 二、税收的分类方式 税收的分类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儿种主要分类方法: (-)按课税对象分类 1、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 的一类税。 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和关税等税种。 2、所得税。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类 税。 所得税也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税种。 3、财产税。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类 税。 包括遗产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4、行为税o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 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 5、资源税。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 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 属于资源税。 (二)按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分类 1、从量税。 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 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2、从价税。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 类税。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 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1、价内税。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 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2、价外税。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个 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目前商品的价税合一并不能否认增值 税的价外税性质)。 (四)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为标准分类 1、中央税。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 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这 类税一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包括:消费税、关税等; 2、地方税。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 行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严格来讲,我国的地方税目前只有屠宰税 和筵席税)。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包括:营业税、 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这类 税直接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包括: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 例》等。每个税种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保证其实施。税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 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 (1)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 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不同于负税人。负税人是最终负担国家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通 常情况下,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即税收负担最终由纳税人承担,如所得税的 负税人就是纳税人。但有些税种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并不一致,如流转税的税款虽 由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人缴纳,但税收负担却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最终 消费者承担的。 纳税人也不同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法律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 负有代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