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医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为加强我院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危险化学品的申请、采购、储存、运输、使用,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必须按本制度执行。 2.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统一管理,各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因临床、教学、科研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坚持按需采购原则。 4.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用途、品种、使用数量,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药学部统一采购。 5.采购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数量进行采购,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并存留经营单位相关资料。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 6.危险化学品必须实行专人保管,危险品库内设备和照明一律采取防爆装置,配备必要防火、防盗、通风、降温、防爆和避雷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做好通风排气工作,严禁烟火,对储存危险品定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7.危险化学品存放在危险品库内,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养护,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8.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具有采取防范或者应急措施能力,工作中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9.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发生被盗、丢失、误用的,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向保卫处报告。 10.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由保卫处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必须报保卫处批准,按规定方式、规定区域内进行。 11.保卫处应当就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篇二: 1.为加强危险品安全管理,保障医院财产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规定所指危险品包括:易燃爆炸物品、毒麻药品、放射源、腐蚀性物品及压力容器等。 3.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危险品统一归口管理,各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使用、储存危险品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级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积极做好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4.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使用、储存危险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应由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危险品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6.购置危险品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用途和数量报院领导审批。 7.危险品入库应有专业人员进行仔细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8.危险品的存放: 8.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8.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易积水的低洼处存放。 8.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的易燃液体、气体应放置在阴凉通风处。 8.4毒麻药品必须存放在保险箱内,保险箱钥匙应指定专人保管。 8.5放射性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铅罐内,指定专人管理。 8.6危险品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9.严格执行危险品的发放制度,领用危险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保管员应按规定限量发放,登记备查。 10.保管员应做到账、物相符。使用剩余的危险品要及时退回,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带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11.使用危险品要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 12.使用危险品进行实验时,应至少有2人在场。医生实验过程中一定要有实验教师在场进行合理的指导,确保安全。 13.对在危险品使用中生成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及过期失效的危险品,应由管理人员进行回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14.保管、使用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5.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