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分册
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行为 (分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目录 1 基本要求1 2 质量管理行为准则5 2.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准则5 2.2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质量管理行为准则15 2.3 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准则18 2.4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准则36 2.5 检测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准则66 3 质量管理资料71 3.1 基本要求71 3.2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75 3.3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77 3.4 施工记录资料81 3.5 质量验收记录资料84 1 基本要求 1.1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1.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1.3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1.4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1.5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和所在单位资质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 9 责任。 1.6 工程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行业执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1.7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对质量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1.8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等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1.9 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按照《云 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53/T-44 相关要求及时整理完善工程资料,工程资料应与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并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1.10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积极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 1.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 1.12 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现场办公室均应悬挂醒目标牌;现场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图、岗位职责等应制牌上墙。 1.13 工程开工前,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应在现场制作公示牌明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在建筑物明显位置镶嵌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永久性标牌应当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五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责任人姓名。 1.14 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工程创优列入本单位的质量管理目标,积极开展工程创优活动。 1.15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其追究责: 1.15.1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1.15.2 发生投诉、信访、举报、群体性事件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缺陷; 1.15.3 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设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1.15.4 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2 质量管理行为准则 2.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准则 2.1.1 一般规定 1.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主体, 应对工程质量管理总负责,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保证合理工期、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工期和造价。 3.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标、工程承发包活动中, 必须将工程质量作为择优选择承建企业的重要内容,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严禁将工程肢解后发包给单位或个人。在签 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责任、义务和权利,明确建设过程中,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违反约定的约束性条款。 4.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受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杈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单位。 5.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证手续,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6.工程开工前应向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满足施工需求经图审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7.工程完工后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 后,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交付使用。 2.1.2 项目管理部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组建项目管理部,按照工程建设规模设立相应数量,并具有一定工程建设经验的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员等专业管理人员。 2.项目管理部应建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3.项目管理部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若人员需要变更, 应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变更后的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且不得否定原授权人在职期间已签署的文件。 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现场代表主要质量责任包括: (1)监督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制度落实; (2)负责审查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部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一致,随时检查项目部、监理部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3)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现场主要技术资料、施工日志、监理日志记录是否及时、准确; (4)负责巡查、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每季度组织一次由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质量检查。 2.1.3 工程施工准备 1.建设单位应为工程监理单位完成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2.项目负责人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介 绍项目管理部人员职责及相应质量管理制度,并宣布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各参建单位应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及相应质量管理制度。 3.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负责完成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并保障其施工期间持续通畅。 5.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在工程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向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