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TSG 23-2021/XG1-2024TSG 23-2021/XG1-2024 1 1号修改单内容自号修改单内容自2022025 5年年1 1月月1 1日施行日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3—2021 勘误内容)或者修订版本均不适用千本规程;凡是不注明标准年号的, 其最新版本适用千本规程。 1. 7 气瓶专用 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应当专用, 只允许充装与设计文件、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 的气体(充装过程所用的置换气体除外), 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和用途, 也不得混 装其他气体。 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应当按照气瓶标志对应的气休特性(注1-6)充装相同特性的 混合气体。 注1-6:气体特性, 是指按照GB/T 16163《瓶装气体分类》、GB/T 34710《混合气体的分类》 等标准确定的毒性(T)、氧化性(O)、燃烧性(F)和腐蚀性(C)。 1. 8 气瓶标志 气瓶标志包括制造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以及其他标志。 .回 (1)制造标志分为钢印标志(含铭牌上的标志)、标签标志(粘贴于瓶体上的标 志, 下同)、印刷标志(印刷在瓶体上的标志, 下同)、 电子识读标志(包括射频标签 及采用图像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扣描读取数据的二维码等电子载体, 下同)和气瓶颜色 标志; (2)定期检验标志分为钢印标志、电子识读标志、标签标志以及涂敷标志等; (3)除本条(1)、(2)气瓶标志方式外, 出租车用燃料气瓶的制造单位或者安装单 位、检验机构还应当在气瓶的显著位置制作永久性出租车 “TAXI” 标志(钢质气瓶采 用钢印标志, 纤维缠绕气瓶采用树脂覆盖的标签标志等)。 1. 8. 1 气瓶制造标志 1. 8. 1. 1 气瓶钢印标志、标签标志、印刷标志 (1)气瓶制造标志是识别气瓶的依据, 标志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D以及相 关标准的规定;小容积气瓶制造标志的内容可以参照本规程附件D的规定; (2)制造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上做出钢印标志、标签标志或者印刷标志等制造 标志; (3)制造单位应当在钢质燃气气瓶(注1-7)的封头上压印内凹的盛装介质、制造年 份、产权单位标志, 在护罩上压印 “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 的字样;复合材料燃气气 瓶应当在外套上压铸盛装介质、制造年份、产权单位标志, 以及 “人员密集的室内禁 用 " 的字样。 注1-7:燃气气瓶是指盛装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醋等民用燃料气休的气瓶, 分为钢质燃气 气瓶和复合材料燃气气瓶。 1. 8. 1. 2 电子识读标志 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的气瓶上设置可追溯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 (因结构、 使用等原因无法设置电子识读标志的除外)。 电子识读标志在气瓶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允许去除, 因为设计或者制造等 原因造成无法实现追溯信息功能的气瓶电子识读标志,由气瓶制造单位额— 贵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