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_T234—2024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基本规范
ICS 03.080.01 CCS A 16 备案号:96984-2024 MZ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 MZ/T 234—2024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基本规范 Basic specification for home-based elderly care bed services 2024-12-26 发布 2025-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 布 MZ/T 234-2024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机构 . 1 5 服务人员 . 1 6 服务对象 . 2 7 服务内容 . 2 适老化改造 . 2 智能化配置 . 2 上门照护服务 . 2 8 服务要求 . 2 9 服务流程 . 2 接受咨询 . 3 受理申请 . 3 开展评估 . 3 制订方案 . 3 签订协议 . 3 服务实施 . 3 服务终止 . 3 10 服务评价与改进 3 附录 A(资料性) 家庭养老床位配置项目参考清单 . 5 参考文献 6 MZ/T 234-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民政局、江苏省民政厅、南京市民政局、江苏民生职业培训学校、江苏省 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重庆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南湖职业技术学 院、重庆市现代智慧民政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珺、何妮、刘大伟、林莉、倪伟、周新华、杨靖、夏凡林、徐志广、陈健、 余法、梁明哲、樊斐、董阳子、翁静骞、邹清权。 MZ/T 234-2024 1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流程、 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为居家失能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42195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MZ/T 218 老年人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家庭养老床位 home-based elderly care bed 面向居家养老的失能老年人,依托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 置、上门照护服务,让老年人在家就能享受连续、稳定、专业照护服务的养老服务形式。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 third party 老年人配偶、监护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或委托代理的个人或组织。 4 服务机构 应依法登记设立或备案,具备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组织(统称为养老服 务机构)。 应组建与老年人服务需求及服务内容相适配的专业服务团队。 应建有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具备对老年人日常需求及时响应及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的能力。家庭养 老床位服务信息宜与当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 应向社会公布服务热线、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服务监督方式等信息,公 布信息应真实、完整、有效。 应针对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可能存在的各类潜在安全风险,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通过定期演 练不断完善预案。 应保护服务对象及相关第三方隐私,未经服务对象或相关第三方同意,不得泄露服务对象及相关 第三方信息。 应做好服务对象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合同、服务对象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评估报告、体检报告、病史记录、服务记录。 5 服务人员 应符合从业要求,上岗前应进行专项培训考核。 应遵守职业道德,熟悉本岗位服务程序、操作技能规范、风险防范措施等要求。 应了解老年人情况,包括基本信息、健康信息、照护内容、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 MZ/T 234-2024 2 应在上门服务时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及机构名称等内容的工作牌,不佩戴尖锐饰品,不留长 指甲。 应在与老年人沟通时态度温和、亲切,用语规范、用词准确、表达清楚、音量适中,符合老年人 听力特点。 6 服务对象 依据GB/T 42195,被评定为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其中,被评定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等级的 老年人宜有相对固定的家庭照护者。 7 服务内容 适老化改造 7.1.1 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通过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辅具配置等方式,改善 老年人居家生活环境。适老化改造应符合 MZ/T 218 的要求。 7.1.2 改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老年人居家地面、卧室、如厕洗浴设备、物理环境等进行改造,并可 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等辅助器具。附录表 A.1 给出了适老化改造参 考清单。 智能化配置 7.2.1 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为其居家安装配备基础智能设备,并可根据其需求 安装配备个性化的智能设备。 7.2.2 智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探测报警、智能感应、活动监测等设备,具备实 时监测老年人生命体征和活动情况、 开展远程健康咨询和指导等功能。 附录表 A.2 给出了智能化配置参 考清单。 上门照护服务 7.3.1 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上门为老年人提供与其照护需求、经济状况、个人 意愿等相匹配的基础生活照护服务及其他个性化服务。 —— 基础生活照护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照护、饮食照护、环境清洁等生活照护服务,体 征观测、用药指导、护理协助、感染防控、安宁服务等基础照护服务; —— 其他个性化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康复服务、心理支持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委托代办服 务。 7.3.2 养老服务机构宜通过为老年人及其家庭照护者提供照护技能培训指导,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 支持。 7.3.3 老年人有疾病诊疗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协助转介至有诊疗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 8 服务要求 每天进行远程查房,掌握老年人生理状况和活动情况,并做好记录。 通过智能监测设备对老年人日常活动进行安全监测,遇有紧急情况自动报警提示。 接收到老年人呼救信息或发现紧急情况时,能快速确认相关状况和诉求,直接提供或联系相关救 援。 根据老年人需求,结合其身体机能及精神状况,规范安全提供服务,服务过程中密切关注老年人 状况,详细记录服务情况,并及时向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反馈。 对于需要家庭照护者陪伴的老年人,应在上门服务时要求家庭照护者在场,若家庭照护者因特殊 情况不在场的,应在保护老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对服务过程进行音视频记录。 定期评估老年人身体机能及精神状况,适时调整照护计划。 9 服务流程 MZ/T 234-2024 3 接受咨询 9.1.1 养老服务机构应通过咨询热线、 咨询窗口, 向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提供家庭养老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