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规范事故处理程序,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及人员,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三、制度制定所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四、职责 1、安全办归口管理公司各类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向各上级部门及时呈报事故。协助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火灾及火灾引发的爆炸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参与较大及较大以上工艺、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2、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对一般及以上的工艺、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报安全办备案。 3、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一般以下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并向生产技术处(工艺、设备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报送月报表和有关事故材料。 五、事故分类 事故包括生产和工作中出现的人身伤亡事故、工艺事故、设备事故(动力运行事故)、火灾爆炸事故、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按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为的原因没有采取措施预防从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技术事故。 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和安全防范知识及技术条件、设备条件达不到应有水平和性能,因而无法避免的事故。 (一) 人身伤亡事故 在生产工作活动中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人体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一切事故,称人身伤亡事故(或称工伤事故)。 1、按伤害的程度分类 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三类。 2、伤害方式分类 按有关条款执行。 3、伤亡事故的损失工作日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执行。 4、事故经济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执行。 5、按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级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工艺事故 在生产或工作中因违反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安全技术规程或岗位责任制等有关制度和规定,以及指挥调度或操作失误引起的停车、产品产量质量下降、消耗升高等事故,均称为工艺事故。 工艺事故按等级分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轻微事故。 1、属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① 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其以上。② 造成连续生产的生产厂停工60小时或一个单列停工180小时以上。 2、属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①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②造成连续生产的生产厂停工24小时或一个单列停工72小时以上。 3、属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①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②造成连续生产的生产厂停工8小时或一个单列停工24小时以上。③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条件之一,但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 4、轻微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为轻微事故。 5、工艺事故的损失的计算方法: ① 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损失,将原材料损失数乘以进厂价格。半成品损失应折算生产所用原材料及生产过程的动力、管理费用的总和,成品损失应以损失数乘以成品当时市场价格。 ② 成品、半成品质量低劣,根本不能重新加工,或重新加工不合算而报废和处理,以废品数量乘以成品或半成品当时市场价格。 ③ 成品、半成品质量低劣,需要重新加工处理成合格产品,计算返工损失费用(包括工时、原料动力费用与时间造成减产损失等)。 ④ 成品、半成品质量低劣而以次品出厂的为成品数乘以成品当时市场价格,减去成品的数量乘以次品价格计算。 ⑤ 减产损失,为减产数量乘以成品当时市场价格扣除成本所耗的费用,计算减产损失、期限,要以事故发生时开始到完全恢复生产为止(如果因设备检修质量差,达不到生产能力而减产部分不计算) ⑥ 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修复的全部费用,减产损失,原材料损失,成品质量损失及其他直接费用的总和。 ⑦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范围: a 物料损失、原材料损失;b 质量下降等损失;c 设备报废损失或修复损失; d 造成污染的直接污染赔偿费用(包括罚款);e 其他非间接损失。 (三) 设备事故 在生产或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设备、管道、电器设备及内、外输电线路,各种仪表、房屋建筑等非正常性损坏,均称设备事故。 在生产或工作中因违反操作法、安全技术规程或岗位责任制等有关制度,引起超压、降压、停水、停电、停气(汽)、停风等事故,均称为动力运行事故(列为设备事故管理)。 设备事故按等级分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轻微事故。 1、属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① 修复费用100万元及其以上。 ②造成连续生产的生产厂停工60小时或一个单列停工180小时以上。 2、属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① 修复费用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②造成连续生产的生产厂停工24小时或一个单列停工72小时以上。 3、属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① 修复费用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②造成连续生产的生产厂停工8小时或一个单列停工24小时以上。 4、轻微事故: 修复费用20万元以下者为轻微事故。 5、修理费用的计算: 修理费(元)=备件费(元)+辅材费(元)+工时费(元) (四) 动力运行事故 动力运行事故参照工艺事故与设备事故执行。 (五) 火灾爆炸事故 在生产或工作场所发生的一切火灾爆炸方面的事故,称为火灾爆炸事故。 (六) 交通事故 各种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在运行中发生的交通肇事,称为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七) 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环保设备异常运行、污染物泄漏等原因致使周围环境受到危害,出现人员中毒、周围农田、鱼塘、草地、山林和河流受到污染而导致赔偿或罚款的突发性事故,称为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污染程度分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般环境污染事故、轻微环境污染事故。 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a)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b)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c) 人员中毒死亡;d)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e)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