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物资采购招(邀)标管理办法 一、总则 ㈠ 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㈡ 招投标活动不受单位、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招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㈢ 招投(邀)标的范围:四川***有限公司从市场购买原燃材料、设备、零配件、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及其它物资超过以下限额的应进行招投(邀)标采购。 1、一次性采购额15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额60万元以上的同种物资采购项目。 2、特别或紧急情况下,经公司招(邀)标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的物资,可以不纳入招投(邀)标采购范围。 二、组织管理 ㈠ 公司每年年初发布招(邀)标委员会人员名单,招(邀)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领导公司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 2、负责公司更新技改、新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3、负责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并负责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纳入公司统一招投(邀)标范围的招标工作. 4、负责确定公司统一招标方式、标的物的确定,参加评标、议标过程。 5、负责提出招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㈡ 评标小组:由招(邀)标委员会确定,挂靠企管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公司招标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并对中标结果负责。 2、负责对招标后,在签订合同内容有变更时进行会签。 ㈢ 招标承办单位:物资采购实施招标时,由物资供应处作招标承办单位;大修技改、工程实施招标时,由工程项目处作招标承办单位;其它物资实施招标时,由相关单位作招标承办单位。 三、招标 ㈠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㈡ 招标文件的格式由招(邀)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定和修订,招(邀)标文件应载明下列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投标书格式; 3、合同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 4、技术规格和图纸; 5、报价及货物量清单; 6、交货时间; 7、必要的附件,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制作费(或资料费); 8、开标的时间、地点; 9、具体的评标办法; 10、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㈢ 招标承办单位根据公司合格供应商目录和市场调研结果,编制《招标文件》,同时在提供标的时说明标的制作的依据,报招(邀)标委员会审定. ㈣ 招标承办单位根据已审定的招标文件制定《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函)》,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函)》应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种类; 2、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数量及招标项目情况介绍; 3、投标人资格; 4、招标文件的猎取方式 ,招标起始日期、投标截止日期; 5、招标人及标书接收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办法。 ㈤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投标人制定标书所需要的时间,投标人得到投标文件后,制定标书最短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㈥ 招标承办单位负责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问题,招标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标前会议,邀请所有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标前会议解答的问题应当如实记录,如有必要,应当作为招标文件补充。 ㈦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密封加盖骑缝章的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承办单位,并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㈧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如有补充意见,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并相应延长投标时间。 四、评标 ㈠ 物资招(邀)标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确定评标小组成员,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物资供应处承办的招标活动,由招(邀)标委员会的部分人员组成评标小组。 2、其它部门承办的招标活动,由招(邀)标委员会确定人员组成评标小组。 ㈡ 招标承办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开标由评标小组组长主持,招标承办单位应做好开标情况的书面记录,并由记录人和参加人签名. ㈢ 开标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按规定的格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文件遗失,损坏的; 3、标函未加密封的、填写字迹不清楚,内容表达不明确的; 4、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和授权人代表印鉴的; 5、其它和招标文件不符合的情形. ㈣ 评标小组可以选用价格评标法、综合评标法,评出中标人,评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价格评标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投标价最低的为中标人。 2、综合评标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中,选择综合条件最佳的为中标人。 ㈤ 招标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列席评标会议,对评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详细记载评标情况.评标记录由评标小组成员、记录人签字。 ㈥ 招标承办单位根据评标小组的《授权决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书面合同。 ㈦ 承办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要严格按招标文件中的约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变更。所有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复印一份交招(邀)标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在合同执行中,确因特别原因合同内容需发生变化时,由承办单位将变更原因、内容书面报招(邀)标委员会办公室和审保处。 ㈧ 招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承办单位应将招标结果及时通知中标人和落标人。 ㈨ 若投标人中标后拒签合同,招标承办单位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再次投标须重新缴纳保证金。 五、结算 ㈠ 招标采购的资金结算应当纳入公司资金总体安排。 ㈡ 中标人此前未取得公司客户资格,不属往来结算系统用户的,由招标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㈢ 招标承办单位在该项物资招标采购完成后,应报送《招标结算书》到招(邀)标委员会办公室、公司财务处. ㈣ 应当招标采购而未经同意未进行招标采购的业务,一律不得办理结算. ㈤ 本公司范围内,涉及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罚款、降职、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㈥ 对投标单位的恶意串通行为,一经查实,在合同签订前,中标无效,在已签订合同情况下,待执行完合同后,取消该供应商今后的供应资格,若此合同损害公司利益,通过正确途径终止该合同实施。 ㈦ 审保处不定期对物资招标采购情况进行抽查,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报招(邀)标委员会处理。 六、本办法由企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