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 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 化,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进义 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 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全省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 一贯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 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 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第四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学校 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公布的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 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 (一)完全小学宜设 6 班、12 班、18 班、24 班、30 班、 36 班,每班不超过 45 人。 (二)初级中学宜设 12 班、18 班、24 班、30 班、36 班、42 班,每班不超过 50 人。 (三)九年制学校宜设 9 班、18 班、27 班、36 班、45 班、54 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 45 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 50 人。 (四)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 30 人, 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 35 人。 第六条 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 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办公用房、 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 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 专业用房;图书馆(室) 、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 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 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 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 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 理化生) 、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 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 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 房。 (三)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应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 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 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集体宿舍、 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 所等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设置学生宿舍、浴室等用房。 第七条 学校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生均用地面积指标执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 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Ⅲ类 标准,凡实际办学规模超过各类学校上限规模的,分别按照 小学 36 班、初中 42 班、九年一贯制 54 班的Ⅲ类标准执行。 单位:㎡/生 学校 6 班 9 班 12 班 18 班 24 班 27 班 30 班 36 班 42 班 45 班 54 班 完全小学 14.89 14.89 13.54 17.33 16.05 15.40 初级中学 18.56 16.92 16.71 19.37 18.64 17.95 九年制学校 16.42 16.42 15.29 18.63 17.37 16.69 注:如有寄宿学生及自行车、汽车存放,应另增加相应面 积。 (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 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浙教计〔2003〕105 号) Ⅲ类标准,凡实际办学规模超过各类学校上限规模的,分别 按小学 36 班、初中 36 班、九年一贯制 45 班的生均校舍建 筑面积Ⅲ类标准换算执行。 单位:㎡、㎡/生 学校 类别 6 班 9 班 12 班 18 班 24 班 27 班 30 班 36 班 45 班 完全小学 建筑面积 1913 ∕ 2968 4003 5183 ∕ 6403 7637 ∕ 生均面积 7.09 ∕ 5.5 4.94 4.8 ∕ 4.74 4.71 ∕ 初级中学 建筑面积 ∕ ∕ 4573 6263 8225 ∕ 10251 12122 ∕ 生均面积 ∕ ∕ 7.62 6.96 6.85 ∕ 6.83 6.73 ∕ 九年制学校 建筑面积 ∕ 3672 ∕ 5500 ∕ 7328 ∕ 9425 11588 生均面积 ∕ 8.74 ∕ 6.55 ∕ 5.82 ∕ 5.61 5.52 注:如有寄宿学生,应按照生均建筑面积不小于 5 m2 的标准增加相应的学生宿舍面积。 第八条 主要建设标准和要求 (一)学校选址合理,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 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 要求。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校园内无危房存 在。 (二)学校应有布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的校园总体建 设规划。 (三)小学的普通教室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 4 层,初中 及九年制学校的普通教室一般不超过 5 层。 (四)学校建筑应采用砖混或钢筋砼结构。耐火等级, 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五)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 明条件,其中照明符合《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 要求。 第九条 产权 学校应办齐土地证、房屋证。 第三章 师资队伍 第十条 编制设置 学校教职工编制数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十一条 学历和职称结构 (一) 学校专任教师必须全部具有教师资格, 结构合理, 并在学历上达到如下要求: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 历人员比例达到 95%以上,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 历人员比例达到 95%以上。 (二)学校专任教师中,小学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 例达到 55%以上; 初中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 67% 以上。小学中级及以上职称、初中高级职称教师中,具有非 本校工作经历 2 年及以上的比例不低于 10%。公办学校中没 有 1 年及以上的长期代课人员。 第十二条 教师培训 (一)学校已建立稳定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5 年 一轮的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脱产和校本培训考核制度健 全。学校每年参加并完成规定学时集中培训的教师人数达到 教师总数 20%以上。 (二)学校全体教师按照《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 力建设计划》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初 级或中级)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三)学校应对教师培训提供经费保障。每年安排不低 于日常公用经费 10%的培训经费和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 2.1%的专项经费足额用于教师培训。 第四章 教育技术装备 第十三条 图书配备 学校图书配备标准 单位:册 项目 完全小学 初中 九年制学校 生均图书册数 20 及以上 30 及以上 30 及以上 生均年更新图书册数 1 及以上 2 及以上 2 及以上 报刊种类 50 及以上 80 及以上 80 及以上 工具书、参考书种类 100 及以上 180 及以上 180 及以上 小学 6 个班、初中 12 个班、九年制学校 9 个班的小规 模学校可放宽到标准的 80%。 第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 学校应根据课程设置要求配备必要教学仪器设备。 小学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