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验收规范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334—2024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法律规范 [发布时间:]2003-01—10 [实施时间:]2003—01-10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法律规范。 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法律规范中未涉及的内容和检测办法,按现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执行. 1。0。4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法律规范除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规范、标准。 2 术语 2。0。1 污水处理 sewage treatment 指城市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经处理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2。0。2 污水处理构筑物 sewage treatment structure 按污水处理工艺设计的污水进水闸井、进水泵房、沉砂池、初沉淀池、二次沉淀池、曝气池等。 2。0。3 污泥处理构筑物 sludge treatment structure 按污泥处理工艺设计的污泥浓缩池、污泥消化池等. 2。0。4 工艺管线 technical pipeline 指污水处理构筑物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及各机房之间的各种连接管道。包括污水管、给水管、回用水管、污泥管、出水压力管、空气管、热力管、沼气管、投药管线等。 2。0.5 污水处理厂建筑物 sewage treatment plan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指各项机械设备的建筑厂房及运营管理的建筑工程.包括鼓风机房、污泥脱水机房、发电机房、变配电设备房。综合办公楼等。 2。0。6 配套工程 auxiliary engineering 指为污水处理厂生产及管理服务的配套工程。包括厂内道路、照明、绿化、厂区给排水等工程。 2.0。7 自控及监视系统 Autocontrol and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是污水处理厂自动化管理系统,通过控制器、模拟盘、计算机系统进行生产运行调度. 2。0。8 杯口 cup rabbet 指拼装水池底板预留的凹槽。 3 基本规定 3。1 材料与设备 3。1.1 污水处理厂工程采纳的各种材料与设备,其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1.2 污水处理厂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与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卫生、防火、防水、防冻、防爆炸、防腐蚀等标准的规定. 3。1.3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具备订购合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不具备以上条件不得验收。 3.1。4 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本法律规范的规定。 3.1。5 国家规定或合同文件约定需要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的,应进行见证检测。 3.1.6 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7 进口设备与配件和材料,应按合同文件严格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3。1。8 所用材料、半成品、构件、配件、设备等,人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 3。1。9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胶粘剂等,应经检测或鉴定合格后使用。 3。1。10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应列入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内容. 3。2。11 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果,新设备的成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设备。 3.2 施工 3.2.1 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2。2 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特别工种操作人,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3。2.3 在开工前必须检验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及相应的审批手续。 3。2。4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擅自变动结构主体或重要使用功能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应负责. 3。2。5 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实行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2.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和标志等,并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工程安全技术特点,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实施. 3。2.7 施工单位在冬期、雨季进行施工时,应制定冬期、雨季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质量。 3.2.8 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时,在办理交工手续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通水试运行.试运行期为一年,施工单位应在试运行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试运行一年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 3。3 验 收 3。3。1 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程序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单位工程的主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 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3 设备安装工程单机及联动试运转验收; 4 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 5 通水试运行; 6 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 3.3。2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法律规范表A.0.3划分。 3.3.3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验收记录和报告应按本法律规范表B.0。1~B.0。3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3.3。4 工程验收申报制度按下列规定: 1 申报工程主要部位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24小时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2 申报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10个工作日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3 申报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10个工作日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4 申报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一个月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3.3。5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107)的规定执行。 3.3.6 本法律规范中未明确检验项目的抽检数量时,应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及有关规定确定。法律规范中直接引用现行国家法律规范的,应按国家法律规范规定的抽检数量执行。 4 施工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工程施工测量。 4。1.2 工程施工测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设计文件及测量交桩记录; 2 厂区原地形地貌的勘察记录; 3 施工测量记录与监理复测记录。 4.1.3 工程施工测量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填写记录。 4.1。4 工程测量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基线及主轴线,应在基线上检查至少三条轴线及其轴线距离; 2 厂区基线及主轴线角度,测量至少四个测角,其闭合差应达到相关法律规范要求; 3 厂区水准高程控制点,应至少观测两组,每组三点的闭合差应达到相关法律规范要求. 4.1.5 厂区的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