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毒物(乙醇)检测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
. . . . . . w 法医毒物(乙醇)检测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 范 为加强法医毒物(乙醇) 检测实验室管理,提高检测质 量,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特制订本规 范。本规范主要对法医毒物(乙醇) 检测实验室的配置,案 件检材(样本)的采集、包装、存放、送检、检测以及相关 样品登记、检测记录、鉴定文书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法医毒物(乙醇)检测实验室配置要求 (一) 检测实验室区域设置 法医毒物实验室总体布局应减少潜在的对样本的污染、 检测结果的影响和对人员的危害,各区域必须独立设置。实 验室各区域应当有明确的标记,仪器专人专用,避免不同工 作区域内专用设备和物品的混用与干扰。相关规范、方法有 要求或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各区域环境的技术要 求应制定文件,并实施必要的监控。 1.必备区域设置 1.1 采样室:用于对生物学样本采集、包装及照片固定 等。 1.2 样本储存室(柜):用于对样本分类存放。 1.3 样本预处理室:用于对样本预处理、试剂配置等。 1.4 样本检测室:用于气相色谱仪对待测样本检测。 1.5 气源室(柜):仅用于存放气体钢瓶。 1.6 天平室:仅用于样本或标准物质的精确称量。 . . . . . . w 2.建议选配区域设置 2.1 灭菌室:用于对实验器材、器具进行消毒等。 2.2 危险品保存室:用于存放某些危险试剂或物品等。 2.3 洗涤区:用于清洗检测样本所需的器件。 (二)实验室仪器配置 用于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应当加以唯一性标识 及状态标识。对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当 定期进行量值溯源,必要时进行期间核查。 1.必备仪器配置: 1.1 分析天平(0.1 mg) 1.2 旋涡混合器 1.3 离心机(4000 r) 1.4 微量移液器 1.5 玻璃器皿 1.6 恒温水浴锅 1.7 烘箱 1.8 通风柜 1.9 冰箱 1.10 乙醇标准物质 1.11 气相色谱仪或顶空气相色谱仪 2.建议选配仪器配置 2.1 制纯水设备 2.2 分析天平(0.01 mg) 2.3 低温冰箱 . . . . . . w (三)实验室人员配置 至少配备 3 名具备法医毒物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才 可开展相应的检测项目。 1.岗位要求 1.1 司法鉴定人: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 定人执业证。 1.2 司法鉴定人助理:取得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司 法鉴定人助理证。 2.培训要求 司法鉴定人完成司法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要求,司法 鉴定人助理完成省厅规定的教育培训要求。 (四)实验室试剂配置(乙醇检测) 乙醇检测实验室用水为 GB/T 6682 规定的二级去离子 水。乙醇和叔丁醇均为色谱纯。 实验室的乙醇标准品应当溯源到SI测量单位或有证 标准物质。以不少于 5 个不同系列浓度的乙醇标准溶液通过 气相色谱仪测定做标准曲线,以此用于待测样本乙醇含量的 定量和内部质量控制。 (五)乙醇检测实验室资料 1.实验室操作手册或作业指导书 1.1 实验操作:乙醇检测方法和结果分析规范流程。 1.2 仪器操作:仪器的使用、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 1.3 试剂配制:试剂的配制、保存作业指导书。 . . . . . . w 1.4 其它:生物安全管理作业指导书、计算机文件和数 据控制作业指导书等。 2.说明书 2.1 试剂说明书。 2.2 仪器设备说明书。 3.记录 记录信息应充分,包括案件信息、环境条件、实验记录、 图谱、计算结果等,确保该检测结果的可溯源。 3.1 案件登记:案件受理记录,检材采集或接收、后处 理记录,鉴定文书签发记录等。 3.2 实验记录:检验过程中样本的提取记录,气相色谱 仪检测记录,检验结果图谱、数据分析记录等。 3.3 仪器记录:仪器运行记录,仪器维护保养记录等。 3.4 其它:实验室温湿度记录,冰箱温度记录等。 4.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二、法医毒物(乙醇)检测程序及要求 (一)司法鉴定受理 司法鉴定受理遵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浙 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受理规则》执行。 (二)检测流程 1.样本采集 在样本室采集样本,应当至少有两名司法鉴定人在场, 采样人员应核对被检人的身份信息。采样分 A、B 两份,每 . . . . . . w 份体液量(血液、尿液、组织液等)不少于 2mL。采集后应 当注明唯一性标识的编号(该编号不能含有被检人姓名)和 采样时间,并照相固定。样本及时转交受理室工作人员。 2.样本接收 2.1 鉴定方采集的样本: 样品受理室工作人员接收样本, 分别为 A、B 两份,核对采集时注明的唯一性标识和采样时 间,核对无误后,贴上鉴定方的唯一性标识后,A 样本由鉴 定人接收用以检测,B 样本由执法部门保存。 2.2 执法部门送检的样本:样品受理室工作人员接收样 本,分别为 A、B 两份,核对送检方的唯一性标识(该标识不 含有被检人姓名)和采样时间。核对无误后,贴上鉴定方的 唯一性标识,照相固定后,A 样本由鉴定人接收用以检测,B 样本由执法部门保存。 3.样本检测 司法鉴定人接收 A 样本后,核对信息,检查样本的完整 性并检测。 3.1 样本处理(示例) 以精密移液器分别移取样本血 0.10 mL 于两样品瓶内, 再分别加入 40μg/mL 叔丁醇 0.50 mL,盖上硅橡胶垫,用密 封钳加封铝帽,混匀,待测。 3.2 参数设置(示例) 如气相色谱仪:柱恒温 40C,检测器温度 250C,进样 口温度 150C。 . . . . . . w 如顶空自动进样器:加热箱温度 65℃,定量环温度 105℃,传输线温度 110℃,样品瓶加热平衡时间 10.0min, 样品瓶加压时间 0.10min,定量环充满时间 0.10min,定量 环平衡时间 0.05min,进样时间 1.00min。 3.3 检测记录 保存原始图谱,计算并记录检测结果。 3.4 定量结果评价 样本应当同时平行测定两份。单柱单检测器两份样品测 定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