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精编版
公公司司劳劳动动用用工工规规章章制制度度 精精编编版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规范劳动管理准则与员工行为 守则,保障劳动安全,维护内部经营管理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根据国家及省、市 有关规定,依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阿三品牌餐饮连锁(以下简称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和员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依法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统称。 第四条:公司相关管理文件和实施细则,依据本条例制订。 第二章:员工招聘第二章:员工招聘 第五条:公司严格遵照国家《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规要求,尊重宗教自由,提倡种族 平等,严禁招聘工作人员在种族、宗教信仰、性别、地区等方面存在就业歧视。 第六条:招聘员工时,严禁扣押身份证件,严禁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公司招聘的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 (二)持本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和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证明 (三)身体条件和文化程度符合行业特殊性及岗位工作要求 (四)专业技术人员(如驾驶员、厨师)经专门培训并持有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 (五)无犯罪记录,非涉案在逃人员或国家明令取缔的非法组织成员 (六)员工一经录用,须办理《健康证》,持证方可上岗 第八条:劳动者应保证提供的证件、证明和个人信息真实有效,并保证与其他用人单位没 有同时存在劳动关系。 对提供虚假证照信息、隐瞒身体严重隐疾者,及私藏管制刀具、枪支、雷管、炸药等 危险物品者一经查出即时辞退,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构成犯罪条件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九条:公司员工招募流程及聘用原则如下: (一)管理类岗位提前 20 日招募,一般岗位提前 10 日招募: (二)需求部门填写《人力需求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汇人力资源部并注 明(告知)招聘要求→人力资源部论证编制要求是否许可、招募时机是否恰当、招募条件 是否适宜→预算招聘费用,制定招募作业计划→报总经理审批→组织招聘作业→会同用工 部门面试、复试应聘人员(管理职员须报总经理确定)→人力资源部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 →于新员工报到当日组织新进培训→填写《新进员工试用期评核表》→向用工部门办理新 员工交接手续 (三)招募员工时,内部介绍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内部员工介绍新员工入职的,须为新员工提供担保。新员工为公司服务 满半年以上者,介绍人(担保人)可享有 200 元奖金 (五)管理职员原则上从公司内部员工中选拔,并确保选拔过程公开、公正、 公平 第十条:招用劳动者时,人力资源部必须严格甄选,搞好人才测评和职业背景调查。并 就公司的劳动条件、薪资待遇、工时休假、规章制度及行业工作要求、安全卫生条件等劳 动者需要了解的情况作翔实介绍和培训,接受人员应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招用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自员工报到之日起建立员工名册,按照公司《新员工入职办理细 则》安排食宿和工作制服发放事宜。 第十三条: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可以进行跨部门、跨门店调整。 第三章:教育培训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新进员工必须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级安全教育、部门安全教育、班 组安全教育)。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入职培训时实施作业,并登录《新进员工试用 评核表》。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应在员工入职 7 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依照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要求,试用期员工应接受上岗作业指导,内 容包括:岗位工作职责;工作礼仪;工作器具、设备使用和操作;5S 培训;绩效考核项 目、目标及其它必要常识、技能。由直接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情况要求登录 《新进员工试用期评核表》。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公司提供技能培训或外派学习深造,并约定服务期。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十七条:自用工之日起,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公司于用工之日起 30 天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 为 3 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按法律规定执行。 离职人员的《劳动合同》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九条:员工试用期统一为 30 天。公司员工晋升管理职员的,代理期为 30~90 天。 代理期间基本工资不变,但可享有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经说明的 (二)贪污、盗窃、聚众赌博、非法罢工、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或依法被追究刑事 责任的 (三)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2 次以上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六)泄露经营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八)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九)具有自杀、自残或暴力倾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向劳动者出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书》。 第二十二条: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 30 天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未能提前 30 天(注;紧急辞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支付 1 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 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其它特殊情况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劳动保护第五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程,提供合格的劳动条件和严格的 劳动保护措施,定期组织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宣传和检查。 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卫生培训及宣传教育,并自觉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严禁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员工;严禁强迫员工劳动;严禁对员工实 行搜身、拘禁、私拆私人信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从事特殊工位的员工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例如:口罩、手套、工帽、 等)。 第二十八条:公司安全防护设施、器材符合政府部门验收标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灭 火训练、自救逃生常识和安全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消防演习,以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根据卫生防疫形势,公司管理部门定期对工作场所、宿舍、饭堂等重点区 域进行清洁、杀虫和消毒,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第三十条:公司明令禁止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员工对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行 为应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检举。 第六章:工伤处理办法第六章:工伤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因下列情形伤残或死亡的,认定 为工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三)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责任事故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 第三十二条: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从事抢险救灾,为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受到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