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章程sh
上海音乐学院章程上海音乐学院章程 (送审稿)(送审稿) 序序 言言 上海音乐学院 (以下简称 “学校” ) 始称 “国立音乐院” , 创建于 1927 年 11 月 27 日, 是中国第一所独立建制的国立 高等音乐学府。1929 年 9 月更名为国立音乐专科学校。中 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校曾用名 “中央音乐学院华东分院” , 1956 年定名为上海音乐学院并沿用至今。 建校以来,学校励精图治、开拓进取,始终与国家民族 命运休戚与共,始终站在音乐艺术发展的前沿,创立并不断 完善中国专业音乐艺术的教育体制与办学模式,担负起引领 中国专业音乐发展方向的责任,积淀了宏阔深厚的历史底 蕴,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文化传统,建构起以作曲和作曲技术 理论、音乐学理论研究为核心,以音乐表演艺术学科为特色 的音乐艺术学科体系,为中国音乐教育事业和文化建设作出 了重要贡献。 学校秉承“养成音乐专门人才,一方输入世界音乐,一 方从事整理国乐,期趋向于大同,而培植国民美与和的神志 及其艺术”的创办宗旨,恪守“和毅庄诚”的校训规范,坚 持精品教育战略,坚持“重视基础、严格教学、精于实践” 的教学传统,通过高等音乐艺术学历教育,培养品学兼优、 1 艺精德馨的精英人才,逐步建成校园和谐、学术自由、学科 领先、人才辈出的国际一流音乐院校。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 和运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化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高等专业音乐(艺 术)院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名称:上海音乐学院,简称上音(英译为 Shanghai Conservatory of Music ,简称 SHCM)。学校 法定注册地址:上海市汾阳路 20 号。学校现有两个校区, 地址分别为上海市汾阳路 20 号和上海市零陵路 520 号。学 校网址: 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 针和文艺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和艺术教育规律,秉承传统, 开拓创新。 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音乐学院委员会(以 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学校的法 2 定代表人,以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为 内部治理模式。 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 委员会等法定委员会,根据工作和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 员会,制定、完善各委员会章程。各委员会依据各自法源和 授权开展工作,发挥相应的决策、审议、咨询作用。 第七条第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育行 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第八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由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提议,经师生员工充分讨论,院党委 会审议,报举办者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 资源支持,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 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第二章第二章职责与任务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艺术创造和知识创 新为根本,通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艺术实践等多种方式 服务社会,开展深入、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 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3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等其 他教育方式,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定 期发布年度评估报告,人才培养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和专业评 价。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 准、程序和规则,健全选才体系,广泛吸引国内外的优质生 源。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学位及其他证书,授予 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依法向卓越的学者、杰出的艺术家 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章第三章 管理与组织管理与组织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院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 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 使职权。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 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持续发 展;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 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 4 制度,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 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 度建设,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中负主体责任;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 安全稳定,加强学校文化建设,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 构负责人的人选; (六)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 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 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 校党委自身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 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 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 项。 第十六条 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5 党委书记主持院党委全面工作。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 持,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 书记工作。 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 学校的党内纪律监督机构,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负 监督责任,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 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整合监督力量,推进预防和惩 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院长在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院党委有关 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艺术实践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 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艺术实践、思想 品德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 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三)组织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 定和程序, 推荐副院长人选, 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6 (四)负责实施教职员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等 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并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和学校规定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 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