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养老机构服务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规范》 (杭州市地方标准规范 DB3301/T 0005—2012) 养老机构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条件、人员配备、日常管理、护理等级 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各区、县(市)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和管 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 MZ 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民政部第 19 号令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养老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起居、康复训练、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老年 社会福利院、养老院、福利中心、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 3.2 老年人 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的人称老年人。 3.3 住养老人 指自愿签订入住协议后,入住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老年人。 3.4 养老护理员 对老年人生活进行照料、护理的服务人员。 3.5 社工 社工是社会工作者的简称,是指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利用个案、社区、行政等专 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社会服务 人员。 4 基本要求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并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养老)机 构设置批准书》。 养老机构的建设应符合 JGJ 122 的规定的要求。 应遵守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 符合[民政部第 19 号令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和 MZ 008-2001 的要求。 5 基本服务要求 5.1 卫生服务 每天清洁居室卫生,每周应进行大扫除一次。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门窗、地 面及墙壁清洁无积灰,定期消毒。 每天开窗通风一次以上,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无异味。 保持老人服装得体、干净。 5.2 膳食服务 膳食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有老人食堂,食堂应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2.炊事员和食堂服务人员应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严格执 行食品卫生法规; 3.每周有食谱,一周食谱不重样,荤素、干稀搭配合理;注意饭菜的保温;一日三餐适 时开饭; 4.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制作软食、流质及特殊饮食,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根据需要分灶 供应; 5.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满意率应达到 80 %以上; 6.饮食符合卫生要求,严防食物中毒。每天对荤、素食品进行留样,并保留 24 小时; 7.老人的餐具、杯具要清洗干净,严格消毒; 8.老人和职工用餐帐目分开,独立核算,按月公布帐目。 5.3 生活照顾服务 督促老人按时起床、休息、参加院内组织的各项群体性活动。 服务人员 24 小时值班,巡视居室,及时处理突发的异常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提供传呼电话及邮递信件等服务,协助老人与家人的沟通。 与老人及家属有协议的情况下,按照协议提供代购物品、代办储蓄、贵重物品存放保管 等服务。 应配备配备供老人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或其它辅助器具。 5.4 文化娱乐服务 提供电视机、报纸杂志、书刊等老年人文化娱乐设备,建立各类兴趣小组,至少每周一 次组织老人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二次大型的为老人送温暖、 送欢乐活动, 基本满足老人社会交往和 社会情感的需要。 5.5 医疗保健服务 100 张床位以内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医务室, 医务室可自行申请设立或与其他有资质的医 疗机构合作。 100 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医院,医院可自行申请设立或与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 构合作。 医务室和医院均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于 醒目处。 建立完整的入院老人档案资料,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 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联系人等与老人有关的资料。 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时应作健康体检,及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每年应进行一次体检,有 特殊疾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特别建档。 因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医务室或医疗服务机构应按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病历; 老人在医疗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应在门诊病历中作详细记载。 医护人员应每周至少一次~二次义务查房,按照方便老人就医的原则进行护理或治疗。 养老机构应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有计划地普及健康知识与防病知识。 5.6 精神心理服务 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新入住老人顺利渡过入住初期。 建立老人与老人、 老人与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交流的氛围, 让每位能开口说话的老人每天 开口说话半小时以上,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保持老人最佳的心理状态。至少每年 组织一次大型活动,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碍。 工作人员应定期与老人进行沟通, 帮助老人建立新的社会关系, 基本满足老人社会交往 和社会情感的需要。 对普遍性精神心理问题和极端的个人精神心理问题,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5.7 康复服务 有康复条件的专业医疗机构,可根据入住老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康复评定,制定康复计 划,按计划开展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并定期进行康复评估。 养老机构应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有计划地普及健康知识与防病知识。 6 护理的分级 6.1 分级概述 住养老年人的基本服务要求应满足本标准第 5 章要求, 应根据住养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 力和护理要求等进行护理分级。护理分级共分:三级护理、二级护理、一级护理、特级护理 共四级。 6.2 三级护理 对生活自理能力、认知功能正常的住养老年人提供的护理。 6.3 二级护理 为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提供的护理为二级护理: 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依赖; 老人及其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服务方面要求给予二级护理照顾的。 6.4 一级护理 为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提供的护理为一级护理: 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依赖; 年龄在 90 岁以上; 老人及其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服务方面要求给予一级护理照顾的。 6.5 特级护理 为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提供的护理为特级护理: 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 认知功能障碍或脑退化症; 患严重疾病,须特殊照顾者; 老人及其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服务方面要求给予特级护理照顾的; 特级护理可按住养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需求,再细分若干个等级。 7 分级护理的服务要求 7.1 三级护理的服务要求 7.1.1 生活照料的要求 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鼓励老人到食堂用餐。 7.1.2 清洁卫生的要求 早晨督促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督促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督促老人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更换衣裤。 安排老人洗澡, 每周一至二次; 夏季气候炎热时, 每日洗澡, 并督促老人每日擦拭草席。 每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保持床位清洁。 7.1.3 康复保健的要求 组织老年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 7.1.4 精神慰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