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司易 制毒化学品在采购、运输与装卸、领用、储存、废气等环节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易 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采 购、运输与装卸、领用、储存(包括临时性储存) 、废气等环节的安 全管理。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 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公司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有:盐酸、硫酸、甲 苯、醋酸酐、乙醚。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领用、 谁负责”的原则,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本部门的易制 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制度要求。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领用、 储存、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办理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采购部门负责易制 毒化学品采购; 领用部门具体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 储存、 领用、 废气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从事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领用等其 他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 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了解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后准予 参加相关岗位工作。 第七条 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其种类、特 性,在储存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消防、防爆、防毒、防 雷、防静电、防腐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安全技术 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储存、领用易制毒 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每月对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及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 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做好防盗、非正常使用及流失的防御工 作。 第八条 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场 所设置明显标识、通讯、报警装置,必要时设置监视装置,并保证在 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 第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需要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由使 用部门下你跟供应部提出申请, 供应部与具有易制毒化学销售资质的 单位签订买卖协议后, 经安全环保部先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备 案后,方可采购。实际采购数量不得大于公安局备案的限定数量。实 际采购日期不得超过公安局备案的限定日期。采购品名、数量要与我 公司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供货单位、品名和数量相一致。严 禁公司内部私自转卖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条 供应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工作,采购人员必须到 有资质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 营备案证明等)和采购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人员需向销售单位索要易 制毒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将其提供给领用部门、储 存部门、安全环保。 第十一条 采购人员要遵守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 规和公司相关制度,不得有违规、违法采购行为。采购人员需采购合 格的,适合使用部门要求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运输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管理要求 我公司原则上不进行运输,采购师由供应单位送货到厂,供应 部应按照下述要求做好运输监督工作: 易制毒化学品由有资质的运输公司承运。 承运易制毒化学品必须 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公安交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负责运输的司机及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各有关部门的 培训,考试,取得有效的证件后,方可上岗。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 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二)运输具有移山易爆特性的易制毒化学品机动车, 其排气管 应装置阻火器。 (三)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 应按易制毒化学品的 性质, 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严禁有危及安全的操作, 不得损坏包装, 并要注意标志,对方稳妥。 (四)不得违反配装限制或混合装运化学品性质或防护、 灭火方 法互相抵触的易制毒化学品。 (五)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 车辆通过市 区时,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必须保持安全 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六)承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应挂安全标志, 罐车须挂接防静 电导链。同时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 输工具且证件齐全。 (七)装卸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 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及酒后上 岗,对进入防爆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防火罩。 (八)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必须专用, 不得运输与容器标志 介质不符的其他物品。 (九)装卸后,应对搬运场所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清洗,不得 留有残渣,对装卸所用工具,使用完后必须洗刷干净。 (十)由销售公司送货到厂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卸货。 第四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三条 使用易制毒车间、化验室负责对属地内的易制毒化学 品进行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储罐区,储存 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仓库、储罐区必须远离办 公区、工作场所。 第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及储罐区, 应当符合有关安全、 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纵列、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 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品同存一库。化学 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同时存放。 (二)易制毒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应保持安全距离。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 对 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禁止露天存放。 第十五条 贮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 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管理人员应根据危险物品 的性质,配备必须要的防护用具器具。做好防水、防潮、防盗,保持 阴凉通风,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在分类、分堆保管时,堆放不得过高, 须留一定间距做通风道,并做好防潮、防火、避免发生危险。 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库一律不得使用强电照明设施,要严格 遵守公安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仓 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及非防爆电器。储存易燃、可燃等易制毒化 学品的仓库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维修、焊割动火等作业。如 需要、按公司安全制度中有关动火作业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化学品包装应单独存放, 不允许卖给私人或个体单位, 并严禁流失到厂内其它部门。确实需要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在使 用前, 应当进行检查, 并按规定进行检测, 对存在的问题应做好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2 年。 第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遵从重大危险源相 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 必须由使用部门专业人员、 送货人、采购员在场监督卸货、验收,数量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并及时办理入库、出库等手续。采购人员同时做好合格证、说明书等 材料的收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储存部门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