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稳定规章制度
学校安全稳定规章制度学校安全稳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营造安全、 文明、和-谐、有序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全省教育系统持续安全稳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中国道路安全法》等法 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 学校(含独立学院) 、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适用 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安全稳定工作包括校园内部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安全稳定 管理。第四条高校安全稳定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确保稳 定”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高校安全稳 定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职责与任 务第六条高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 d 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民办高校、二级学院、独立学院、后勤社会化管理校区的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单 位法人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 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二)组织制 定和实施高校内部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和工作预案, 督促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做 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三)检查各项安全稳定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 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各种影响校园安全与 稳定的不安定事端和安全隐患。 (四)保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及技防设施所需的资 金投入, 确保各项安全稳定工作业务的开展和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转。(五)定期向 各有关部门通报学校稳定工作情况和治安状况, 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 (六) 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校内各部门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 作,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七)组织群防群治,搞 好内部防范。 建立健全治保组织, 组织教职工义务治安联防队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加强对学生宿舍、 教学科研区域和校园内家属区的治安防范, 减少治安案件发生。 (八)决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奖惩事项。 第七条高校安全 稳定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 稳定工作的宣传教育,通报学校及周边治安情况,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政 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二)做好校内涉及治安和维 护稳定方面的动态信息收集工作, 全面掌握动态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 安机关报告; 及时掌握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发生在校园内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 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国内外 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邪教等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三)落实 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 施。(四)维护学校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校园内的违法行为,对发生的治 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要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 侦查处置工作;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校园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及 时掌握、 化解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五)对校内有轻微违法的人员 进行管理、帮助、教育。 (六)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常住人口的户籍管理工作,协调 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人员和流动人口的管理。(七)参加当地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建立高校周边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管 理的长效机制。(八)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查处。 (九) 在校园和生活区内开展治安巡逻和检查工作,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排查整 改记录和工作台账。 (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学生宿舍和校内文化活动场所的安全 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十一)了解掌握校园周边治安状况,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 通报并协助进行整改。(十二)履行校园内的治安、交通和消防安全的监管职能,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十三)督促学校所属各部门建立健全外国专 家、 外籍教师、 留学生、 社团组织的教育管理措施(十四)建立和完善易燃、 易爆、 剧毒、 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 主要工作第八条 加强思想政 治工作和法制教育,打牢维护高校稳定的思想基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体系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发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政策课的主渠道作用, 加强法制教育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题教育,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和学生社团管理, 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将 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安全教育包括国-家-安-全、人身 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财产安全、网络安全、疾病预防、 心理健康、避灾避险、防赌、防毒、防艾滋病、防传销等内容。每年开学初、放 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心理咨 询教育工作,积极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第九条严格门卫管理,建立外 来人员和车辆出入登记查验制度。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和管 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第十条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生宿舍应当 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宿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接电线及使用热得 快、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 险物;禁止留宿异性;禁止饲养动物。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 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建 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登记制度,饭菜留验制度,检测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 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高校食堂要有专人负责师生就餐期间的安全。第十二条 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允许,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运动区和学 生生活区。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限定的时速行驶,并在规 定地点停放。第十三条 加强对校内重点部位和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 任人。危险品管理、使用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第十四条 保证教学楼、 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 踩踏伤害事故。第十五条 加强对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避免有害网络信息造成 不良影响。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根据活动的规模和性质,分别向有关 部门申报,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七条 对身体和心理有异常状况的学 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记录,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及时告知学生家人;不宜在校学习 的,应当劝其休学或退学。第十八条 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九条 经常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主要内容:(一)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 情况;(二)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畅通; (三) 值班室、技防监控室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四)体育教学设施、实验设施、学校 建筑、运动场地、供水用电设备、食品卫生、重大危险源等安全情况; (五)安全 责任人、主管人、安全员的工作情况;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