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合同协议书
就业见习合同协议书 甲方: 联系人: 乙方: 联系人: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派 遣人员赴乙方见习的有关事宜,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部赴乙方见习的 有关事宜,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见习人员要求 1、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在渝高校应届毕业生和重庆籍毕业学年在 校学生; 2、见习期限不少于 6 个月; 3、甲方所派遣见习人员须符合乙方提供的见习岗位要求; 4、甲方所派遣见习人员须经过乙方面试,并经体检合格后方能开始 见习。 二、就业见习合作期限 双方就业见习合作期为:年月日至年 月日。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就业见习期合作期间,根据乙方提供就业见习岗位需求情 况,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 并经过甲方培训后将见习人员 派遣到乙方进行见习, 安排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在乙方就业见习期间的 联络工作; 2、甲方所派遣见习人员在乙方进行就业见习期间,应服从乙方和乙 方见习老师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遵守乙方规章制度; 3、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见习人员学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 材料,如甲方提供的见习人员有关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违反有关规定, 乙方有权通知甲方退回,并重新找人替补; 4、 在就业见习期内考核不合格之见习人员由甲方负责接回, 乙方提 供具体考核不合格原因; 5、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甲方应定期了解见习人员意见、工作表现 及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并将意见及时反馈给乙方; 6、见习人员在乙方开始见习时,由甲方为见习人员购买50 元/人/年 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 7、在就业见习期内,见习人员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内发生人身意 外伤害, 由乙方提供协助, 甲方按照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给予报销; 非因乙方过错造成实习生意外伤害,与乙方无关; 8、见习期结束后,乙方所留用见习人员,可按照乙方的要求与乙方 签订劳动合同;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乙方根据一定要求和标准,对甲方派遣 见习人员进行面试及相关技能和知识培训, 最终择优录取,确定正式 见习的人员; 2、乙方在见习合作期内,每月最后一日向甲方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 活补助,如遇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基本生活补助。 支付 标准为人民币 1300 元/月/人,并由甲方支付给见习人员; 3、乙方须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负责在乙方见习期间的 安排,乙方不得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所约定见习岗位工作职责以外的, 有可能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工作; 五、争议的解决 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还应赔偿该项损失; 2、若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通知对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 一方, 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本协议其他条款对协议的解除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3、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 协议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 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 替换该约定, 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 和宗旨; 4、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 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5、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 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 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 任何其他类似事件。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 对方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 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 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6、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 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 行。 六、协议的变更、修改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有关书面的协议, 可以对本协议进行变更、修 改。在执行过程中一方如需变更条款,必须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将 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争议的解除 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 由甲乙双方协议解决, 未协商或协 商未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后生效, 本协议期满之前,双方可就延期问题重 新协商。 九、其他 甲方银行信息: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十、附则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修改意见: 1.管理费用: 人事管理费用见习人员每人每月 100 元,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见 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时,一并支付给甲方。该费用在见习人员 结束见习期,申请见习财政补助合格并到款后,由甲方一次性 全额返还给乙方。 注: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申请财政补助不成功,不能返还管 理费用: (1) 、未到见习期限,提前终止见习未通知甲方知晓的。 (2) 、未到见习期限,提前签订劳动合同未通知甲方知晓的。 (3) 、见习期的申报工作情况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符的。 2.见习人员安全责任问题(合同第三章第七条) 在就业见习期内,见习人员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内发生人身 意外伤害的, 按照重庆人社局 192 号文件{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 业见习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给予见习人员购买“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由投保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甲乙双方 应积极配合处理。 同时,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 192 号文件{重 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不得有以下 行为第二款: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以及其它存在安全 隐患的工作; 3.考核不合格退回原因应明确。 (合同第三章第四条) 1、 2、 3、 (参考劳动合同) ⑦在合同期间租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将其 退回甲方或要求更换租赁人员: a. 租赁人员试用期内被证明业务技能或身体条件不能 胜任本职工作的; b.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或劳动纪律,符 合按照乙方内部管理制度应当予以辞退情形的; c.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 辞退的情形。 ⑧在合同期内租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 将其退回甲方, 但必须提前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租 赁人员,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a.租赁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岗位工作的; b. 双方订立的人才租赁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c.乙方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确需裁剪人员的; d.其它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的。 ⑨在合同期内租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得 将租赁人员退回甲方: a.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b.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见习期结束后,乙方需留用的见习人员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 正式劳务派遣合同,即:见习人员与甲方签订劳动后,由甲方 派遣至乙方工作。 乙方给予甲方人事管理费用及该名员工费用, 同时由甲方负责购买该员工的社保等费用。人事管理费用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