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茅洲河流域(宝安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九标段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审批:审批: 审核:审核: 编制:编制: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宝安九标项目经理部 2016 年 3 月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 少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所造成的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聘用及 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第四条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 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 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目录: (一)电工作业,是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 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电工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 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是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 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 业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 (三) 高处作业是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 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 高处安装、 维护、 拆除作业。 (四)制冷与空调作业是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 理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包括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 备安装修理作业。 (五)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尾矿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 矿山支柱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金 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第五条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 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章培训程序第二章培训程序 第六条第六条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部负责收集本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取证、复审培训信息,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申请表》 (见附表 1) ,上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针对上报的人员信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公司 安全监察部进行协商并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种类、 培 训的班次、培训的时间和培训的对象,提出培训要求。 第八条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协商结果安排培训,并下达培训计划。 第九条第九条职教中心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下达的培训计划编制好培训实施方 案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 第十条第十条职教中心在实施培训计划前需将培训时间、地点、取证机构上报公 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备案并实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在培训实施过程中,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督促项目部(项目部)安 全管理部门对培训过程和培训结果进行监督管理,项目部(项目部)人力资源 部负责协助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职教中心应将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情况按照 季度、年度进行总结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一)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并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 外协队伍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外协单位所在地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 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起重信号工、 起重司机、 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 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证件复审第三章证件复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满前 60 日内,向发证部门 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复审期届满 3 个月前, 向发 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第四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要求第四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要求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 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 技术操作规程, 严格按照相关规程、 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前应对设备及周围环境 进行检查,严禁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下进行作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 品、用具,不得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在工具有缺陷、作业环境不良、 无可靠防护用品或无可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 发觉视力障碍, 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 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 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措施后,报告有关负责人。当危及人 身安全时,立即停止作业、报警并迅速撤离现场,有条件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根据操作规程开展设备 日常维护保养和例行检查,并按规定填写运行、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项目部技术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 应当结合施工生产实际, 对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制定必要的安全生产作业指导书、管理规定, 并组 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五章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第五章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离开特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