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制度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7.7”全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 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推动高层建筑产权、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市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7】77 号)要求,特制订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经理 人(楼长)制度。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 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 职能部门依法监管、 业主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各界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 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掌握高层建筑基本情况,使每栋高 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彻底消除高层建筑消防 安全隐患,积极构筑消防安全的坚固防线,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 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实施范围 全市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公共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或建 筑高度大于 27 米的高层住宅建筑。 新建建筑参照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同步实施。 三、消防安全经理人及楼长概念 消防安全经理人:负责高层公共建筑整体消防安全工作,包 括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 促落实,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按要求 配置消防设施、 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 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等。有条件的可设 置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 消防楼长:以每栋高层住宅楼为单位,逐栋明确消防楼长, 由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保洁或综治网格员担任, 主要负责检查室内消火栓及内配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 是否完好,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管道井是否堆放杂物,门厅、 楼梯间等公共部位是否停放电动车及杂物,消防宣传和火灾报警 灯工作。有条件的可设置专职消防楼长。 四、消防安全经理人及楼长选取和管理 消防安全经理人需具有建 (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证 书。 消防楼长由物业公司或社区选取社会责任感强、能够积极配 合辖区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 社区等相关部门工作的人员担任, 选取后由小区物业公司统一向辖区派出所或消防机构报备存档 (附件 1),然后由辖区消防机构统一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结束 经考试通过后上岗,上岗人员一律佩戴消防楼长标识。 —2— 可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保洁员为消防安全助理员,主要配合 消防安全经理人或消防楼长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并及时上 报有关信息。 辖区派出所或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经理人及消防楼长统一 建立信息档案,每栋高层公共建筑在主出入口醒目位置或利用 LED 大屏设置“消防安全经理人牌”、《消防安全经理人工作职 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示》(附件 2、3、7);每栋高层 住宅在底楼或电梯厅等醒目位置设置 “消防楼长牌” 、《消防楼 长工作职责》(附件4、5),每个小区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置《 XX 小区消防楼长一览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示》、《高层居 民防火公约》(附件6、7、8)等宣传资料。 五、消防安全经理人及楼长奖惩措施 消防安全经理人为高层公共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 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支付,工 作经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承担。辖区派出所或消防机 构应定期组织考核评比, 工作突出的, 给于一定物质或经济奖励, 可为其出具推荐函;工作不力的,责令用人单位予以停职,构成 违法的追究相关责任。 消防楼长为义务社会工作者,政府不为其发放工资,工作经 费由物业公司或社区承担。辖区派出所或消防机构应定期组织考 核评比,工作突出被评为优秀消防楼长的,给于一定物质或经济 —3— 奖励;工作不力的,予以停职,构成违法的追究相关责任。支队 利用每年“119”宣传日开展“百名楼长”评选活动,现场颁发证 书及奖杯,并给于一定物质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随着我市高层建筑数量的不断增加,高层 建筑消防安全已经成为影响我市公共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推行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制度,是吸取国外消防管理工 作经验,针对我市当前高层建筑消防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不清、管 理人员业务素质不强、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反复多发等 突出问题采取的一项针对性措施,能够有效改善高层建筑消防安 全条件,维护公共安全。各相关单位要提高对推行高层建筑消防 安全经理人(楼长)制度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迅速行动,严 格按照标准为本单位使用、管理的高层建筑确定消防安全经理人 (楼长) ,明确工作职责范围,督促其开展工作。 (二)严格标准。各单位确定的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应 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技能、身体素质等条件,掌握一定的消防 法律法规知识、 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具备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 能够独立开展工作。高层公共建筑确定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做 到 “一楼一人” ; 高层住宅建筑每名楼长管理的住宅建筑不得超过 5 栋,每个高层小区要配备一名消防安全经理人。多产权或共同 使用的高层建筑,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 —4— 确定消防安全经理人。 各地要在 9 月底之前完成前期摸排、 统计、 人员选取等准备工作,并打造2 至 3 个示范点。 (三) 注重培训。 各地要切实做好楼长上岗前的大培训工作, 安排业务骨干组织楼长集中培训,培训内容既要有基本的防灭火 理论,也要有简单的防灭火技能和普通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要 将每名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都培养成高端的消防安全“明白 人” ,能够切实担负起“守卫一栋楼,守护千万家”的职责使命, 制度正常运行后,各地还要定期组织“回笼”培训,确保业务不 生疏,热情不减退。定期利用社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向消防安 全经理人和消防楼长群体集中发送消防安全提示短信。 (四)强化督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内 使用、管理高层建筑的单位的督导,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 企业的督导,督促其严格按照标准确定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经 理人。各部门使用、管理的建筑物为高层建筑的,要及时确定消 防安全经理人。 各地确定的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请于9 月 29 日前上报 至各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各县(区)消防安全委员 会办公室统一上报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