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管理制度
门诊管理制度门诊管理制度 评审标準编号:. 昌江县人民医院 门诊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门诊管理,规範门诊服务,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方便 群众就医, 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门诊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门诊诊疗活动中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 服务流程和工作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由医院门诊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医院设立门诊办公室对门诊工作实施管理。 第五条门诊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门诊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门诊管理工作职责及各项管理制度。其中门诊管理的核心 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首诊负责制度;门诊会诊制度;门诊医疗文书及处方 质量管理制度;专科门诊、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准入、退出制度;各服务视 窗限时承诺服务制度;各类医疗诊断证明规範管理制度等。 (三)对门诊服务布局、流程、标识、设施、装置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 门诊各诊室进行安排和管理。 (四)根据门诊就诊情况,合理安排出诊医务人员,确保门诊工作的正常执 行。 (五)接待与门诊有关的医疗投诉,协助医疗业务科处理与门诊有关的医疗 纠纷,化解矛盾,确保门诊医疗工作正常运转。 (六)协调医院相关部门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传染病防控;卫生健康宣传教 育等工作。 (七)处理与门诊工作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按照门诊管理的职责,制定门诊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并组织实 施。 第七条门诊服务要求 (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设定门诊科室,落实各岗位工作职 责。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 **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在门诊从事诊疗活 动。 (二)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疑难病例或複诊两次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 会诊。 (三)门诊各服务视窗(**收费及相关医技部门)有持续改进服务流程的制 度和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病人检查等候时间。 (四)医院应通过多种形式(医院**、显示屏、公示栏等)及时、正确、规 範公示各种门诊诊疗资讯,方便患者就医。 (五)门诊病人的医疗诊断证明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门诊质量管理的监控和奖惩 (一)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和科室的目标考核内容。 (二)各相关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的门诊质量管理工作。 (三)门诊质量管理主要包括:服务质量(专家出诊率、投诉率、门诊病人 满意度) ;门诊病历书写质量;处方合格率;各类检查申请单、报告单书写规範 等。 (四)建立检查通报、建议整改及效果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九条实名** (一)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基础医疗资讯的準确性,逐步推行 实名**制度,尤其是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 (二)患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準确填写**就诊的有关资讯。 第十条专科门诊、专家门诊、专家特需门诊的准入与退出 (一)医院对专科门诊、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要建立和实施准入和退出 制度。 (二)专科门诊、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准入:专科门诊是指具备本专业 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由个人申请,所在科主任稽核、门 诊管理部门核准,方可承担专科门诊工作。 专家门诊是指具备本专业副主任医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由个人申请、所在科主任稽核、门诊管理部 门核准,方可承担专家门诊工作。 专家特需门诊是指具备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年以上的医师,经 医院学术委员会和门诊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专家特需门诊工作。 (三)每个科室应安排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从事普 通门诊工作, 出诊时间每週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在职医务人员 (不含返聘、 延聘) 从事专家特需门诊时间每週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每位病人接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5 分钟。 (四)专科门诊、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退出:医院应当根据医务人员的 工作纪律、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患者的综合满意度以及医疗服务的需求等,制 定相关的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门诊便民服务 (一)医院在门诊大厅设定公示栏、电子触控式萤幕等,并利用医院**向社 会公开有关医疗服务资讯。公开内容主要为:医疗机构执业资讯;各诊疗科室医 师出诊资讯;医疗服务**资讯;医疗服务投诉**;就诊流程资讯等。 (二)医院门诊设有谘询服务檯,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装置,能较好地提供 便民服务。院内指示标识应当规範、清晰、易懂。医院应当对门诊的服务流程、 就诊环境等便民措施定期进行研讨,不断优化并达到持续改进的目标。 (三)医院应逐步提供多种形式的**方式(视窗**、自助**、**预约**、网 上预约**等) 。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制订**管理制度和流程。专家门诊 和专家特需门诊预约**必须实行实名制,医院可根据病人的就诊情况,自行确定 预约**的比例并公示。 医院对预约成功却无故失约二次以上的病人,可採取一定的制约措施。 (四)医院各种**方式不得与其它营利性单位或个人合作。门诊病人的各种 资讯不得向外洩露。医院要逐步完善网上预约**服务流程, 并逐步连结到卫生行 政部门的门户**或其它公益性**。 加快推进医院间的资讯共享建设。 (五)建立完善医院与社群双向转诊的制度和机制,为社群转诊的病人提供 有效、方便的门诊预约就诊、预约检查等服务。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提 供相应的优待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对门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将门诊管理的相关评价指标列入目标考核内容: (一)总体评价:服务流程,指示标识,公示资讯,就诊环境等。 (二)医疗质量指标: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出诊率,门诊医疗文书书写 合格率,处方合格率等。 (三)服务质量指标:门诊病人满意度。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202X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