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2017版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 报 告 人(签名) 单位 报告日期年月日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阅 签 人(签名) 阅签日期年月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7年 制 填 表 须 知 1.本表须由领导干部 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领导 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 结果处理办法》 ,阅读本须知和表内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填写时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 ,填报 日期具体到日。 2.领导干部须实事求是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3.因《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作了修订,2017 年集中报告时,须按 首次填报要求填写。以后每年 集中报告时,填写变化情况。 4.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 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 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 成年子女是指不满 18 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不能独 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5.本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 万元”为单位,小数点 后保留两位。境外的存款、投资等 须注明币种。 6. 本表中有“□” 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 内划“√” 。 7.某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 请复制相应事项的 表格,另附页填写 。 8.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 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 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阅签。 9.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提醒: 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和 表内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报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民族 政治 面貌 在职 现职 □ 状态 退出现 职尚 未 办理退 休手 续 □ 职级工作单位现 任 职 务 身份证 号码 户籍 地址 说明: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请逐个分行填写。 身份证号码应填写 18 位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应填写居民户口簿“住址”栏的详 细地址。 《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 1.本人的婚姻情况 婚姻现状 无变化□ 变化时间 婚姻变化情况 结婚□离婚□ 有变化 丧偶□再婚□ 未婚□已婚□离异□丧偶□ 变化原因 说明: 首次填报时, 应填写婚姻现状, 在未婚、 已婚、 离异、 丧偶对应的□内划 “√” 。 再次填报时,婚姻无变化的,在 “无变化”后的□内划“√” ;婚姻发生变化的, 在结婚、 离婚、丧偶、再婚对应的□内划“√” ,并填写变化时间和变化原因。 1 2-1.本人持有普通护照的情况 有变化□无变化□ 护 照 号签发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有效期至 年月日 年月日 保管机构备注 说明: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护照号”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有 此类情况的,应填写填报时的有效普通护照情况,以及上年1 月 1 日以来失效的普通护 照情况。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 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2-2.本人因私出国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无此类情况□ 起止日期 起:年月日 至:年月日 起:年月日 至:年月日 起:年月日 至:年月日 所到国家事由审批机构所用护照号 说明: 填写时, 应先在表格右上方 “有此类情况” 或 “无此类情况” 后的□内划 “√” 。 有此类情况的,首次填报时,填写上年1 月 1 日以来的因私出国情况;再次填报时,填 写上次填报以来的因私出国情况。所到国家应填报从出国至回国期间到过的所有国家, 含过境签的国家。事由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 理财产等。 3-1.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 情况 有变化□无变化□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 日 年月日至年月 日 年月日至年月 日 保管机构备注 说明: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证件名称”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 有此类情况的, 应填写填报时的有效证件情况, 以及上年 1 月 1 日以来失效的证件情况。 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 ,有变化的 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2 3-2.本人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有此类情况□无此类情况□ 起止日期 起:年月日 至:年月日 起:年月日 至:年月日 起:年月日 至:年月日 所到地区事由审批机构所用证件号码 说明: 填写时, 应先在表格右上方 “有此类情况” 或 “无此类情况” 后的□内划 “√” 。 有此类情况的,首次填报时,填写上年1 月 1 日以来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再次 填报时,填写上次填报以来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事由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 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有变化□无变化□ 子女姓名 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姓名国家工作(学习)单位职务登记时间 说明: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子女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 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 后的□内划“√” ,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5.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有变化□无变化□ 子女姓名 子女的配偶基本情况 姓名地区工作(学习)单位职务登记时间 说明: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子女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 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 后的□内划“√” ,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3 6-1.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有变化□无变化□ 姓名 移居国家 现居住城市 (地区) 移居证件号码移居类别 外国国籍 □ 永久居留资格□ 长期居留许可□ 外国国籍 □ 永久居留资格□ 长期居留许可□ 外国国籍 □ 永久居留资格□ 长期居留许可□ 移居时间备注 说明: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 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再次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 □内划“√” ,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 留许可等情况。 配偶、 子女原本就是外国公民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也属于 “移 居国(境)外”情形。应报告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也应报告配偶、 子女中任何一人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备注”栏填写移居国(境)外的变化情况, 比如“已放弃” “无法放弃但已被列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人员”等。 6-2.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 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有变化□无变化□ 姓名所在国家(地区)工作、生活城市起始时间备注 说明: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 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再次填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