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承担和利益承受
风险承担和利益承受风险承担和利益承受 关于标的物交付风险转移的问题 如果货物已交付后、货款未付清时,货物因不可抗力消灭,这货物的 风险谁来担?是遵循交付主义还是所有权主义? 依据我国合同法,如果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双方都不承担责任。但是主 张不可抗力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同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履行了 通知义务。 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 产生的孳息, 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 归买受人所有。 ” 详解:风险和孳息转移的界限应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准, 但法律另有规 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标的物, 风险的转移不依标的物的所有 权是否转移,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所不同, 除非法律另有 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 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 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 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 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上述三个条文确定了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是标的物交付主义, 即风险随着交付走。也就是说,交付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界限,风险 的转移不依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 有所不同。其例外情形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这些例外 情形有: 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 “因买受人 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 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路货买卖: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 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③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不明确: “当事人没有约定 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 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标的 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 承担。 ” ④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买受人受领迟延: “出卖人按照约定 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 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 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 ⑤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出卖人瑕疵履行: “因标的物质量不 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 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应当注意:对所有权保留, 法律仅有的规定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 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 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4 条规 定: “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 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从这两个条文来看,法律并 未对所有权保留情形下风险的负担有特别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所有 权保留的情形下,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仍应以交付主义对待。 有些学者认为对不动产的风险转移适用交付主义显失公平, 但目前法 律对不动产的风险转移尚无特别规定,故认为“不动产即使已交付, 但风险仍应由所有权人负担” 这一观点目前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故对 不动产的风险转移仍应以交付主义对待。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标的物转移后,孳息所 有权的归属基本原则也采交付主义, 与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规定 的风险负担采交付主义是相对应的。 应当注意:在合同法通过以前,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孳息的归属权多采 所有权人主义,但现在合同法转采交付主义。也就是说,孳息的归属 权一般是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但在买卖合同中,则应依交付而转 移。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的差别, 典型地体现在 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 在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 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拥有所有权, 买受人在交清最后一笔货款 后始得到标的物的所有权。 则在标的物交付后至交清最后一笔款前的 这一段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应归买受人所有, 而不是归出卖 人(即所有权人)所有。 试论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之间的关系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涉及所有权转移的合同, 所以以下关于风险负担的 讨论主要以买卖合同为例。 (强调一点:此处的风险指非由双 方任一方的过错导致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 ) 一、标的物是动产的情况: 1、动产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交付主义 (1)约定送货上门的,在途中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买方自己去取货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简易交付的,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简易交付是指本 来标的物就在买方处的情况。 (4) 代办托运, 邮寄的, 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 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主义在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应用 (1)所有权保留合同中: 即约定了价金分期付,付完时标的物归买房的合同。其中,动产所有 权在买方付清全部价金时转移,但风险自交付时转移。 (2)买方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 如,买方该按约定日期收货而未及时准备库房收货, 自买受人违约之 日起,风险有买方承担。 (3)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买方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的,其后 风险由卖方承担。 二、标的物是不动产(如:房屋)的情况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但不动产买卖中不动产过户登记 的时间不是风险转移的时间。 不动产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交付主义 自出卖人实际交付不动产与买方时,风险移至买房人。 买卖合同风险承担和利益承受 一、风险负担。 又称风险承担,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 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何方承担。 对于风险负 担,当事人有约定的,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按 照下列原则确定。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 移。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 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规定标的物需要 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出卖人应于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 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