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根据中央、省、州、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重大事件申报的 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及 时准确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 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及直属机关党委 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上级部门到我校进行工作考察和调研,领导参加的 各种重大事项的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 3、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4、大额经费(5000 元以上)开支情况; 5、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7、每月重点工作安排及完成落实情况; 8、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情况; 9、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培训情况; 10、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单位全体职工要认真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做到事前 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 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 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 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 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 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4、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 (1 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2 小时内) 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 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 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 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 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分管领导批准后请示一把手审批。急事 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 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班子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 、 《限时办结制》 、 《责任追 究制》 ,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 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 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 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 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 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单位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 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 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