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概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概要 一、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 , 按要求填写 《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 , 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 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 《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 2) ,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 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 业公章) ;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 《营业执照》 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 复印件; — 1 —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 材料、 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 (已验收或结题 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科技成果转化 (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 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 (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 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 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 告等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包括在职、 兼职和临 时聘用人员人数、 人员学历结构、 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 《工作指引》 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 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 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 附表) 。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 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 2 — (四)认定报备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 合审查 (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 确 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报送时间不 得晚于每年11月底。 (五)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公示10 个工作日。 无异议的, 予以备案, 认 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 制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 财政、 税务部门 公章) ;有异议的, 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 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 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 3 — 三、认定条件 (一)年限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 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当年” 、 “最近一年” 和 “近一年” 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 个会计年度; “近三个会计年度” 是指企业申 报前的连续3 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 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 (二)知识产权 — 4 —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 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 申请企业。 2.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 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 方式, 其中: 发明专利 (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 国家级农作 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 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 一次。 5.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 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 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 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 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 分,综合得分达到70 分以上(不含70 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 5 — 序号序号 1 2 3 4 5 知识产权 指指标标分值分值 ≤30 ≤30 ≤20 ≤20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企业成长性 税务一票否决制 1. 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 《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序号序号 1 2 3 4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技术的先进程度 分值分值 ≤8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 知识产权数量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 2 分) ≤8 ≤6 5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 ≤2 技术规范的情况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 高(7-8 分)B. 较高(5-6 分) C. 一般(3-4 分)D. 较低(1-2 分) E. 无(0 分) — 6 —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 强(7-8 分)B. 较强(5-6 分) C. 一般(3-4 分)D. 较弱(1-2 分) E. 无(0 分) (3)知识产权数量 A. 1 项及以上 (Ⅰ类) (7-8 分)发明专利(含国 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国家新药、 国家一级 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B. 5 项及以上 (Ⅱ类) (5-6 分)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C. 3~4 项(Ⅱ类) (3-4 分) D. 1~2 项(Ⅱ类) (1-2 分) E. 0 项(0 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 有自主研发(1-6 分) B. 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 分) (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 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 过 30 分。 相关标准、 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A. 是 (1-2 分) — 7 — B. 否 (0 分)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 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等) 。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 果进行的后续试验、 开发、 应用、 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 新工艺、 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 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 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 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