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责任范围的划分
. 1.3.2.11.3.2.1防治责任范围的划分防治责任范围的划分 开发建设项目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其中,项目建设区包括 永久征地、临时占地、租赁土地以及其他属于建设单位管辖范围的土地。经分析论证确定的施工过 程中必然必然扰动和埋压的范围应列入项目建设区。直接影响区,是指项目建设区以外,由于开发建设 活动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及其直接危害的范围,应通过调查、分析确定。 (l)项目建设区 项目建设区主要指生产建设扰动的区域,它包括开发建设项目的征地范围、占地范围、用地范 围及其管辖范围。具体范围应包括建(构)筑物占地,施工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占地,施工道路(公路、 便道等)占地,料场(土、石、砂砾、骨料等)占地,弃渣(土、石、灰等)场占地,对外交通、供水管 线、通信、施工用电线路等线型工程占地,水库正常蓄水位淹没区等永久和临时占地面积。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与现有工程共用部分也应列入项目建设区。 项目建设区的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租赁土地、管辖范围等土地权属明确,所有权属范围 均需项目法人对其区域内的水土流失进行预防或治理。其主要特点是必然发生、与建设项目直接相 关。项目建设区需根据整个项目的施工活动来确定,不得肢解转移。由于建设单位一般不会直接参 与施工,所有的施工均需外委,但防治责任均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不能无限转包最终至个人。在外 购土、石料时,合同中应予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报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此范围内,应根据因害设防的原则,根据既往经验,提前设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以减轻水土 流失灾害和影响。规模较小、集中安置的移民(拆迁)安置区应列入项目建设区,在方案中进行相 应深度的设计;规模较小且分散安置时,列为直接影响区,在水土保持方案中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 任、提出水土流失防治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验收技术评估时应对该范围进行问卷调查。 若规模较大(如超过1000人),须由地方政府集中安置,应该另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移民安置工 程通过水土保持验收移交地方后,不再属于建设单位运行期的防治责任范围。 (2)直接影响区 直接影响区指在项目建设区以外,由于工程建设,如专用公路、临时道路、高陡边坡削坡、渠 道开挖、取料、堤防工程等,其扰动土地的范围可能越出项目建设区(征占地界)并造成水土流失 及其直接危害的区域。 具体应包括规模较小的拆迁安置和道路等专项设施迁建区, 排洪泄水区下游, 开挖面下边坡,道路两侧,灰渣场下风向,塌陷区,水库周边影响区,地下开采对地面的影响区, 工程引发滑坡、泥石流、崩塌的区域等。应依据区域地形地貌、自然条件和主体工程设计文件,结 合对类比工程的调查,根据风向、边坡、洪水下泄、排水、塌陷、水库水位消落、水库周边可能引 起的浸渍,排洪涵洞上、下游的滞洪、冲刷等因素,经分析后确定。 可编辑 . 直接影响区的主要特点是由项目建设所诱发、可能(也可能不)加剧水土流失的范围,如若加剧 水土流失应由建设单位进行防治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如果发生水土流失灾害或影响,建设单位应 负责治理,并应根据工程经验,在项目建设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直接影响区一般包括不稳定 边坡的周边、 排水沟尾段至河沟的顺接区、 地下施工作业范围、 再塑地形与周边立地条件的衔接区、 工程导致侵蚀外营力发生变化的区域等。对直接影响区,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确定,方案 中应附详细的调查资料,不能简单外推;线型工程的直接影响区应根据地貌和施工特点分段计算。 方案编制时需在调查类比工程的基础上进行分析以确定直接影响区。当类比工程极少时,直接 影响区可参考下列范围研究确定: 线型工程:山区上边坡5m,下边坡50m;桥隧上边坡5m,下边坡8m;管道两侧各5~10m。丘 陵区上边坡5m,下边坡20m。风沙区两侧各50m。平原区两侧各2m。 点型工程:有坡面开挖的两侧各2m。塌陷区面积按有关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直接影响区一般不布设措施,亦不估列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但可作为主体工程方案比选分析 评价(水土流失影响分析)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区越大,说明主体工程设计的合理性越差,方案中 应作充分的分析,明确直接影响区的范围,以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水库淹没造成直接影响区主要 是指塌岸区域,应调查可能发生塌岸的地段,合理估算确定坍塌的范围,如必须采取措施,应商移 民和施工组织设计专业,经协商确需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的,其范围应列入项目建设区。 1.3.2.21.3.2.2防治责任范围的特征防治责任范围的特征 (1)防治责任范围的基本特征 ①相对性 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防治责任范围与工程占地和扰动 范围直接相关,在现有技术水平下,亦与工程规模、防护标准和施工工艺等有关。应根据既有工程 经验进行的施工组织设计,估计开发建设项目的防治责任范围。防治责任范围相对固定,即责任范 围相对固定、责任期间相对明确;在该范围发生的水土流失,须由建设单位负责预防和治理,是水 土保持监督检查和专项验收的范围;超出该范围和期间的水土流失,一般不由建设单位负责治理, 也不作为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范围。 ②可变性 在实践中,工程所处的阶段不同,防治责任范围也不同。在设计阶段,根据设计资料合理界定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供建设单位报请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时采用;在施工阶段,由于地质条件、 材料质量和施工组织的变化,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广泛存在,征占地范围可能增大,进而导致实际 的扰动范围与方案确定并批准的防治责任范围不同,在验收前应对原批准的防治责任范围进行检 可编辑 . 查,对没有扰动的,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参考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可以从验收范围中去除。但对实际 增加的扰动范围应按项目建设区进行检查和验收;在投产使用后,随着临时用地的归还而使防治责 任范围变小,仅对永久占地范围内的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资源保护承担责任。 ③系统性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两部分, 其中项目建设区是工程实际占用 的土地范围,而直接影响区则是在项目建设区周边、与生产建设有因果关系的、可能发生水土流失 的范围。直接影响区一般不单独存在,总是伴随项目建设区而存在,如果附近没有施工扰动,就不 会导致或诱发水土流失,也无必要设置直接影响区。一般情况下,直接影响区不单独进行水土流失 防治分区,而是就近并入相应的防治分区;在设计阶段亦无必要进行措施设计,只需提出相应的处 理原则和规划措施类型,根据经验估列如果遭受扰动后所需的防治费用。 (2)项目建设区的判别准则 ①导致或诱发水土流失的必然性 项目建设过程中,必将破坏原有植被,在施工期出现大量的地表裸露,土壤疏松或失去水分, 同时使地貌、水文等条件发生很大变化,遇降雨、大风等外力甚至在自身重力下不可避免地造成土 壤侵蚀;施工形成的边坡面积较大,遇暴雨、大风或地表径流可诱发大量的水土流失。尽管在项目 完工后,大量地表被硬化或覆盖,水土流失可能较项目建设前要轻些,但在施工期间的水土流失是 必然的,是不可避免的。 ②水土流失与生产建设存在因果关系 生产建设期间,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流失量将增大,水土流失强度较施工扰动前的原地貌要 高一至几个等级,由于地表裸露和植被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