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煤层自燃措施
防止自燃发火综合措施防止自燃发火综合措施 防止自燃发火综合措施防止自燃发火综合措施 一、井下自燃发火预防一、井下自燃发火预防 1、 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 必须对所采煤层的 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2、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 发火的措施。 3、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 必须编制专项防灭火设计并严格执行。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 有专项防灭火设计,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 4、 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 必须开展 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 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然发火动向。 每周的报表要由通风科的科长签字审核, 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报告。 5、 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主要回风巷、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及回风巷必须安设 CO、温度传感器,瓦斯员检查内容中加入 CO、温度 检查内容,安设位置及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 6、 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如出现冒顶区 必须及时进行防自燃处理,并定期检查。 7、 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对采空区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 设计。 8、 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瓦斯员检查井下各采掘面、 主要 回风巷、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时,要检查 CO、CO 2、O2、T 等相关内容, 与瓦斯报表一起上报,如发现有异常变化时,要立即上报调度室及相 关领导,听从调度安排。 9、 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通风科每日要对自燃发火观测点 的相关检测内容进行分析,一旦发现有自燃发火征兆,立即上报相关 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防火灾事故的扩大。 10、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 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11、 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生产工作面结束后, 必须在 45 天内撤出一 切设备,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 须制定防火措施报矿审批。 12、各矿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 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二、井下灭火二、井下灭火 1、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 100m 设置支管和阀门, 在 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 50m 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 经常保持不少于 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 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防管路系 统,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用水点管路中 水压不低于 0.4MPa,水量不小于 0.6m3/min。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 须设置支管和阀门: 1)所有斜井。 2)中央变电所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3)主要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 100 米处。 4)皮带运输巷道每隔 50 米,皮带机头、机尾附近 15 米以内。 5)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40 米以内。 6)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 7) 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支管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 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缆及电气设备。 3、 地面煤炭装运系统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 每隔 50m 设置支管 和阀门。 4、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 氧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 如 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 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作 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0.5%。 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 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严控生产火花、机电火花、摩擦火花等火源 的产生。井下所有作业都应编制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 5、 每一矿井的井口房的通风机房附近 20m 内, 不得有烟火或用火 炉取暖。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 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 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6、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7、 井下机电硐室、 检修硐室、 材料库、 中央变电所、 中央水泵房、 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 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8、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 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 每季进行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9、每一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 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 10、 每一矿井都必须按 《煤矿安全规程》 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 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 20 米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5)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进行。 (6)严禁使用易燃的材料。 (7)严格火区管理。 11、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 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 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2) 严禁向地面裂缝、 废弃的井口或其它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 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3)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 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 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 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 (4)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5)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 (6)井下皮带运输机应用阻燃皮带。 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 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 检查措施。 12、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 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3、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 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 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 定, 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 瓦斯、 煤尘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 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14、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 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15、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 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矿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 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 16、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 碳、 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 风量的变化, 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 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7、用水灭火时应先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禁止向高温火源直 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 18、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 井下供电线路须做到“三无” (无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