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奖惩制度
食品公司奖惩制度食品公司奖惩制度 1. 本公司员工之奖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规章办理。 2. 员工之奖励分下列各项: ⑴表扬⑵嘉奖⑶记小功 ⑷记大功 (5)特别贡献奖金 3. 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公告表扬。 3-1.拾物、拾金不昧者。 3-2.有利于公司或社会公共利益,有事实证明者。 3-3.工作机警积极,发现失误或查获违法、违规事件(属于本职 工作人员除外) , 使公司免受损失, 且金额在 1000 元以下者。 3-4.维护公司利益,追回呆帐失款,且金额在1000 元以下者 (造 成呆帐失款之原业务员及负有追回责任的人员不在此列) 。 4. 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记嘉奖。 4-1.经公司指派代表本公司参加团体活动,并获县级(市) (含) 以上比赛优胜奖者。 4-2.工作机警积极,发现失误或查获违法、违规事件(属于本职 工作人员除外) ,使公司免受损失,且金额在 1000 元(含) -5,000 元以下者。 4-3.维护公司利益, 追回呆帐失款, 且金额在 1000 元 (含) -5,000 元以上者(造成呆帐失款之原业务员及负有追回责任的人员 不在此列)。 5. 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记小功。 5-1.以个人成就代表公司获得省级或省辖市级以上比赛优胜者。 5-2.提供有利建议经采纳施行有显著经济成效,且金额在 5,000 元(含)以上至 20,000 元以下者。 5-3.工作机警积极,发现失误或查获违法、违规事件(属于本职工 作人员除外,特殊事件由奖惩会讨论决定) ,使公司免受损失 或创造额外效益者,且金额在 5,000 元(含)以上至 20,000 元以下者。 5-4.追回呆帐失款、维护公司利益,且金额在5,000 元(含)以 上至 20,000 元以下者 (造成呆帐失款之原业务员及有追回 责任的人员不在此列) 。 5-5.遇非常事故临机应变措施得当, 使公司减少损失, 且金额在 5, 000 元(含)以上至 20,000 元以下者。 6. 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记大功。 6-1.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暴力或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6-2.对于舞弊或危害本公司重大权益的情况,能事先揭发防止, 使公司免于损失,且金额在 20,000 元(含)以上者。 6-3.重大提案、改善设备或操作方法对提高品质、产能、降低成本 等有特殊经济贡献,且金额在 20,000 元(含)以上者。 (公 司资金投入,且政府对投资优惠退税不在此列) 6-4.非工作职责内对采购、销售、生产、财务、人力运用等管理 方法有重大改善使公司获致明确利益, 且金额在 20,000 元 (含) 以上者。 6-5.工作机警积极,发现失误或查获违法、违规事件(属于本职 工作人员除外) ,使公司免受损失,且金额在 20,000 元(含) 以上者。 6-6.追回呆帐失款、维护公司利益,且金额在20,000 元(含)以 上者 (造成呆帐失款之原业务员及追回责任的人员不在此 列) 。 6-7.其他遇非常事故临机应变措施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且金 额在 20,000 元(含)以上者。 6-8.提供有利计划或建议,经采纳施行有显著经济成效,且金额在 20,000 元(含)以上者。 7. 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发给特殊贡献奖金。 7-1.研究开发新产品并市场销售成绩良好,可酌情发给特殊贡献 奖金。 7-2.创造发明或获得专利,提供公司使用,可酌情发给特殊贡献 奖金。 8. 员工之惩戒分为下列各项: ⑴警告⑵申诫⑶记小过 ⑷记大过⑸解除劳动合同 9.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记警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同时应 予赔偿: 9-1.对于本职工作或主管交办事务未及时完成者。 9-2.工作时未按规定着装、未佩戴识别证者或违反工作场所之规 定者。 9-3.未依规定开关电灯、电脑、空调、水龙头或未依规定关掉未 作业的设备。 9-4.擅自触动非本人负责操作之机械或车辆者。 9-5.因工作上之疏忽导致发生错误,但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 果者。 9-6.无正当理由,未按正常程序工作,导致发生错误,但未造 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者。 9-7.擅离职守,但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者。 10.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申诫,若给公司造成损失,同时应予 赔偿: 10-1.工作时间内偷懒、 怠工或私自从事与工作无关且对公司无益 者。 10-2.上班时间浏览非工作相关网站者。 10-3.非公司公务安排,在工作场所利用公司电脑听音乐、 看影片 或小说者。 10-4.因工作上之疏忽致使公司蒙受损失,金额在 5,000 元以下 者。 10-5.无正当理由,未按正常程序工作,导致发生错误而使公司蒙 受损失,金额在 5,000 元以下者。 10-6.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损失,金额在 5,000 元以下者。 1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记小过,同时若给公司造成损失,还 应予以赔偿: 11-1.在工作场所打瞌睡、大声喧哗、发生口角及扰乱秩序者。 11-2.擅自取用公物或浪费公物者。 11-3.旷职一次在一日以内者或值班缺勤者。 11-4.未经部级(含)以上主管核准擅自接见亲友或带外人进入公 司者。 11-5.无故不参加教育训练、中途旷课或被退训者。 11-6.在公司住宿人员私自接电视天线、使用电炉、电饭锅、酒精 炉烧煮、烹饪或私接用电者。 11-7.公车私用或未依公司规定使用公车者。 11-8.用人单位主管违反公司用工规定者。 11-9.因工作上之疏忽致使公司蒙受损失, 金额在 5, 000 元 (含) 以上至 10,000 元以下者。 11-10.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损失,金额在5,000 元(含)以上 至 10,000 元以下者。 11-11.无正当理由, 未按正常程序工作, 造成公司损失, 金额在 5, 000 元(含)以上至 10,000 元以下者。 11-12.虚填报表、虚报费用、伪造票据或有其它作假行为,危害 公司利益损失在 5,000 元以下者。 11-13.对于上级主管交办之公事未予办理, 导致发生错误而使公 司受损,损失在 5,000 元以下者。 11-14.未按公司财务、业务等规定作业或有其它作假行为,危害 公司利益,损失在 5,000 元以下者。 11-15.擅自触动非本人负责操作之机械或车辆, 导致发生错误而 使公司受损,损失在 5,000 元以下者。 11-16.蓄意将公司产品串货、倒货,查证属实,金额在 5,000 元以下者。 11-17.恶意破坏公司财产或蓄意破害公物, 损失在 5,000 元以下 者。 11-18.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作假等行为,使得公司损失在 5000 元以下者。 11-19.员工记小过的, 其上级直属主管如有实质责任或管理缺失 责任,根据责任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同时与记过员工按照 责任大小共同赔偿公司损失。 1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记大过,同时若给公司造成损失,还 应予以赔偿: 12-1.故意撕破、涂改公告单或伪造各种文书者。 12-2.在非指定场所吸烟者。 12-3.员工在公司内互相殴打或故意妨害他人工作者。 12-4.不服从上级主管领导指挥且态度恶劣者(主管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情况除外)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