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和进项税地关系
实用标准文档 进项税和销项税是针对“增值税”的,本期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再乘以增值税税率, 就等于本 期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 其他的应交税金有其各自的计算方法。 首先一个原则就是:税都是卖方代替国家从买方手里收上来, 然后交给国家(就是说谁买东 西谁交税)。缴税还有个进项和销项相抵扣的问题,牵扯的问题太多了。 例如,A 向 B 购进原材料,A 公司就要把税钱交给B 公司,B 公司再给国家上缴。这个过程 中 B 公司要给 A 公司开增值税票,对于 B 公司来说他是把东西卖出去就相当于他的销项税, 对于 A 公司来说他买进的东西就相当于他的进项税。 A 公司加工后卖出 200 万,他要给客户开增值税票,对于A 公司来说就是他的销项税,对于 客户来说就是他们的进项税。 工业加工业的税率是 17%,求税额的公式:含税价 除以 1.17 乘以 0.17.你把数字套进去 算就可以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两 个因素。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概念及计算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 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其含义:一是销项税额是计算出来的,对销售方来讲,在没有依法抵 扣其进项税额前, 销项税额不是其应纳增值税额, 而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整体税负; 二是销售额是不含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从购买方收取的,体现了价外税性质。 销项税额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 该概念是相对于进项税额来说 的,定义销项税额是为了区别于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 x 税率 或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 税率 (二)销售额的确定 由于销项税额=销售额 x 增值税税率,在增值税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 在于正确、合理地确定销售额。 1 .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具体地说, 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 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 奖励费、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 滞纳金、 赔偿金、包装费、 包装物租金、 储备费、 优质费、 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 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但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费用: ①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这是因为代收代 缴消费税只是受托方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行为, 此项税金虽然构成委托加工货物售价的一部 分,但它同受托方的加工业务及其收取的应税加工费没有内在关联。 ②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且由纳税人 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仅仅是为购货人代办运输业务, 而未从 中收取额外费用。 ③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 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 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税法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均要并人计税销 售额计算征税, 目的是防止纳税人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计税销售额逃避纳税。 同时应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 在并人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人销售额征税。 (3) 消费税税金。 由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因此, 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额时, 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金。 2 .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 现行增值税实行价外税, 即纳税人向购买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收取的价款中不应包含增 值税税款, 价款和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 作为增值税税基的只是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单独列明的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但是, 根据税法规定,有些一般纳税人,如商品 零售企业或其他企业将货物或应税劳务出售给消费者、 使用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 只能开具 普通发票,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 一部分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 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 就会将价款和税款合并定价, 发生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合 并收取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 就必须将开具在普通发票上的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作为增值税 的税基。其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 3 .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视同销售行为是增值税税法规定的特殊销售行为。 由于视同销售行为一般不以资金形式反映 出来,因而会出现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情况。 另外,有时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在上述情况下,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 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4 .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纳税人会采取某些特殊、灵活的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以求扩大销售、占 领市场。这些特殊销售方式及销售额的确定方法是: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 因购买方需求量大等原因, 而给予的价 格方面的优惠。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 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 不论 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在这里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税法 中所指的折扣销售有别于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通常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偿还货款而给予的 折扣优待,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 而折扣销售则是与实现销售同时发生的, 销售折扣不 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二是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是不同的, 销售折让通常是指由于货物的品种 或质量等原因引起销售额的减少, 即销货方给予购货方未予退货状况下的价格折让。 销售折 让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三是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 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 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 则该实物款额不得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 应按“视同销售货 物”计征增值税。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 税法中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的核定, 之所以强调销售 额与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主要是从保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即征税、 扣税相 一致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货发票, 对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