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内三区城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青岛市市内三区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 定, 我局对青岛市市内三区 2012 年至 2014 年城市供水定价 成本实施了监审。此前,我局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确定并委托 独立的中介机构 ,对承担青岛市市内三区城市供水的青岛市 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4年城市供水成本进 行了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报告。本次成本监审是在该审计报 告的基础上进行的。 一、城市供水单位基本情况一、城市供水单位基本情况 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海润集团)成立于 1980 年 3 月,位于青岛市太平路 55 号,系国有独资企业, 主要承担青岛市市内三区等区域的城市供水。注册资本 30518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敬明。 二、成本监审依据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二)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 委令第 42 号); (三)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 44 号); (四) 《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 (发改 价格[2007]1219 号) ; (五)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发改价 格[2010]2613 号) ; 第 1 页,共 9 页 (六) 《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鲁 价调发[2006]102 号) ; (七) 《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鲁价调 发[2006]103 号) ;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三、成本监审程序三、成本监审程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 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0]2613 号) ,我局 邀请两名人大代表、两名政协委员和两名专家学者参与了城 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过程。 (一)成立成本监审工作组。本次成本监审工作由我局 组织实施。 (二)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向海润集团发出成本监审 通知书, 要求海润集团按规定填报 2012 年至 2014 年成本报 表及与成本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实地监审。在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 上,成本监审工作组又专门听取了海润集团对城市供水经营 及成本情况的介绍,审核了部分相关的财务报表、账簿和原 始凭证,了解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核算定价成本。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按照 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对海润集团2012 年至 2014 年城市供水成本进行审核、归集、调整,核算出定价成本。 (五)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形成了成本监审初步意 见并征求海润集团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成本审核、分摊方法及主要技术指标四、成本审核、分摊方法及主要技术指标 第 2 页,共 9 页 海润集团城市供水成本主要由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 费用构成。其中制水成本包括原水费、加工成品水费、制水环 节固定资产折旧、制水环节人工薪酬、动力费等;输配成本包 括配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配水环节人工薪酬、动力费等;期 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一)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 原水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 原水的费用(含水资源费),按购入价格和水量据实核定,产芝 水库、尹府水库所供原水的成本按照政府制定的 0.36 元/立方 米的价格核算。 外购成品水费是指海润集团支付的加工成品水的费用,按 有关协议约定的价格核定。 (二)职工人数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青岛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 中企业职工人数核定标准的批复》 (鲁价成本发[2011]139 号),按照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规模以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供水量及从业人员平均水平确定职工人数上限。 (三)职工工资 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青岛市“电力、 燃 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据实核定。 2012 年、 2013 年青岛市“电力、 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 61946 元、67124 元。由于2014 年度的 上述统计数据在本次监审时尚未公布,因此按照前三年的数据 和年平均增长率计算为 73671 元。 (四)职工工资附加费用 第 3 页,共 9 页 职工工资附加费用包括社会保障费、 公积金、 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1、社会保障费按照不超过核定后的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 额的一定比例据实核定。 具体比例, 养老保险费2012年至2014 年均为 18%;医疗保险费三年均为 9%;失业保险费 2012 年 为 2%,2013 年、2014 年为 1%;生育保险费三年均为 1%; 工伤保险费三年均为 1.2%。合计三年分别为 31.2%、30.2%、 30.2%。 2、公积金按照不超过核定后的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20%据实核定。超过 12%的部分,与核定后的职工工资之和不 得超过上述职工工资审核标准。 3、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核 定后的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14%、2%、2.5%据实核定。 (五)业务招待费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60%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 收入的 0.5%。 (六)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有关规定确定,残值率为 4%。 (七)修理费 按照不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 2%据实核定。 (八)漏损率和年供水总量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原市政公用局) 供水管理处根据国家 建设部《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CJJ92-2002) 等有关规定,核定海润集团城市管网最大漏损率为 16%。 第 4 页,共 9 页 实际漏损率计算公式为: 实际漏损率= 年漏损水量/年实际供水总量×100%,其中: 年漏损水量= 年实际供水总量-年售总水量(收费水量)-年 免费水量(不收费水量)。 当实际漏损率低于最大漏损率时,按实际漏损率计算年核 定供水总量;当实际漏损率高于最大漏损率时,按最大漏损率 计算年核定供水总量。核定年供水总量计算公式为: 核定年供水总量=年实际供水总量×(1-最大漏损率和实际 漏损率中较小者)。 (九)需核减的其他成本项目 坏账准备全额核减; 胶州分公司向胶州市供水成本全额核减。 (十)需冲减成本的项目 出售原水收入全额冲减总成本; 海润集团从青岛中法海润供水有限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 全额冲减总成本; 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正值的,按其他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 比例冲减总成本。 (十一)单位成本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核定年供水总量 五、成本核增、核减情况五、成本核增、核减情况 1、制水成本 2012年至2014年制水成本上报数分别为46139.15万元、 51813.72 万元、51804.59 万元,经审核,2012 年、2013 年 分别核增 573.92 万元、 421.69 万元, 2014 年核减 47.90 万元, 第 5 页,共 9 页 三年核定数分别为 46713.07 万元、52235.41 万元、51756.69 万元。其中,原水成本 2012 年、2013 年分别核增 635.15 万 元、 459.50 万元,动力费三年分别核减 61.23 万元、 37.81 万元、 47.90 万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