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钢轨标准及修理要求
铁路钢轨标准及修理要求铁路钢轨标准及修理要求 第 1 条 线路上的钢轨类型应与运量、线路允许速度和轴重相适 应。允许速度大于 120 km/h 的线路应采用 60kg/m 及以上钢轨, 小半径曲线地段及重载线路应铺设全长淬火轨。 线路大修采用的钢轨类型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钢轨铺设标准表 1 年通过总重 (Mt) 钢轨类型(kg/m) W 年 ≥100 75~60 100 W 年≥15 60 W 年 15 50 钢轨超过大修周期且伤损严重时, 工务段应适当降低线路允许速 度,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 2 条 使用的新钢轨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使用的再用轨应符 合《铁道旧轨使用和整修技术条件》(附录五)的规定。 第 3 条 钢轨伤损按程度分为轻伤、 重伤和折断三类。 一、 钢轨 轻伤和重伤标准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见表3 ―1、 表 3―2和表 3―3。 探伤人员、 线路(检查)工长认为钢轨有伤损时,也可判为轻伤或重伤。 二、钢轨折断标准 钢轨折断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钢轨全截面断裂; 2.裂纹贯通整个轨头截面; 3.裂纹贯通整个轨底截面; 4.允许速度不大于 160km/h 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 50mm 且深度大于 10mm 的掉块,允许速度大于 160km/h 区段钢轨顶面 上有长度大于 30 mm 且深度大于 5 mm 的掉块。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表 3―1 伤损程度 轻伤 伤损项目 υmax > 160km/h 160km/h≥υmax≤υmax> υmax>120km/h 160km / h 120km / h 重 伤160km / h≥ υmax > 120km / h 备 注 υmax≤120km/h 钢轨头部 磨耗量超过表 3.4.3―2 所列限度之 磨 耗量超过表 3.4.3―3 所列限度之磨耗 一者 一者 轨端或轨 长度超 过长度超过长度超过长度超过长度超过长度超过顶面剥落 15mm且深 15mm且深 15mm且深 25mm且深 25mm且深 30mm 且深度掉块 度超过 3mm 度超过 3mm 度超过 4mm 度超过 3mm 度超过3mm 超过8mm 钢轨顶面 深度超过 擦伤 0.5mm 深度超过 深度超过 深度超过 0.5mm 1mm 1mm 深度超过 1mm 深度超过 2mm 用 1m 直尺测量最低处钢轨低头 超过 1mm 超过 1.5mm 超过 3mm 超过 1.5mm 超过 2.5mm 超过 3.5mm 矢度。包括轨端轨顶面 压伤和磨耗在内 波浪形磨 谷深超过 耗 0.3mm 谷深超过 谷深超 过 O.3mm 0.5mm 包括螺孔裂纹、轨头下颚水平裂纹(透锈)、轨腰水 平裂纹、 轨头纵向裂纹、 轨底裂纹等(不含轮轨接触疲劳引起轨顶面表 面或近表面的鱼鳞裂纹) 包括核伤(黑核、白核)、钢轨纵向裂纹等 轨 头扩大、轨腰扭曲或鼓包等,经判断确认内部有暗裂 钢轨表面 裂纹 有 有 有 钢轨内部 裂纹 钢轨变形 钢轨锈蚀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经除锈后,经除锈后,轨底厚度不足轨底厚度不8mm 或轨腰厚度不 足 足 5mm 或轨 14mm 腰厚度不足 8mm 钢轨头部磨耗轻伤标准表 3―2 总磨耗(mm) 160km/υmax> h≥ υ 垂直磨耗 (mm) 其 他 站 线 11 10 9 8 7 侧面磨耗 (mm) 160km/h≥ υυ 钢轨 (kg/m) 160km/υmax> h≥ υmax≤ max≤ 其 他 160km/160km/υmax> 120km/υmax> 120km/站线 h h h h 120km/正线 120km/正线 正线及 正线及 h h 到发线 到发线 正线 正线 9 9 12 12 16 14 12 10 9 18 16 14 12 10 8 8 9 9 10 9 8 7 7 υmax > max≤ 160km/h h 120km/正线及 正线 h 到发线 正线 10 10 17 12 16 14 12 10 9 max > 120km/其 他 站 线 75 75 以下~60 60 以 下~50 50 以下~43 43 以下 18 16 14 12 11 注:①总磨耗=垂直磨 耗+1/2 侧面磨耗。 ②垂直磨耗在钢轨顶面宽 1/3 处(距标准工作 边)测量。 ③侧面磨耗在钢轨踏面(按标准断面)下 16 mm.处测量。 钢轨头部磨耗重伤标准 表 3―3 钢轨 (kg/m) 75 75 以下~60 60 以下~50 50 以下~43 43 以下 υmax>160km/h 正线 10 10 垂 直磨耗(mm) υmax≤120km/h max>120km/h 正线及到发线正线 及其他站线 160km/h≥υ11 11 12 11 10 9 8 υmax>160km/h 正线 12 12 侧面磨耗(mm) υmax≤120km/h max>120km/h 正线及到发 线 正线 及其他站线 160km/h≥υ16 16 21 19 17 15 13 普通线路和 无缝线路缓冲区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及时更换。 换下的重伤和折断钢 轨应有明显的标记,防止再用。无缝线路钢轨重伤和折断,应按第 4.6.10 条的规定处理。在桥上或隧道内的轻伤钢轨,应及时进行更换 或处理。 第 4 条 钢轨接头应采用相对式联结方式。曲线地段外股应使用 标准长度钢轨,内股应使用厂制缩短轨调整钢轨接头位置。 剩余少量 相错量,应利用钢轨长度误差量在曲线内调整, 有困难时可在直 线上调整。直线地段应按钢轨长度误差量配对使用。在每节轨上,相 差量不应大于 3 mm,并应前后、左右抵消,在两股钢轨上累计相差 量最大不得大于 15 mm。 正线钢轨异型接头必须使用异型钢轨。 第 5 条 下列位置不应有钢轨接头,否则应将其焊接、冻结或胶 接。 一、明桥面小桥的全桥范围内。 二、钢梁端部、拱桥温度伸缩缝和拱顶等处前后各 2 m 范围内。 三、设有温度调节器的钢梁的温度跨度范围内。 四、钢梁的横梁顶 上。 五、平交道口铺面范围内。 第 6 条 普通线路钢轨接头,应根据钢轨长度与钢轨温度预留轨 缝。轨缝的标准尺寸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a0――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预留轨缝(mm); α――钢 轨线膨胀系数,为 0.01 1 8 mm/(m℃); L――钢轨长度(m); tz――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地区的中间轨温(℃), Tmax,Tmin――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 t0――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 ag――构造轨缝,38、43、50、60、75 kg/m 钢轨 ag 均采用 18 mm。 最高、 最低轨温差不大于 85℃地区, 在按上式计算以后, 可根据 具体情况将轨缝值减小 1~2 mm。 25 m钢轨铺设在当地历史最高、 最低轨温差大于100的地区时, 应个别设计。 各地区(或区段)采用的最高、最低轨温,由铁路局规定。 第 7 条 12.5 m钢轨地段, 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不受限 制。25 m 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限制范围为 (tz+30℃)~(tz-30℃); 最高、 最低轨温差不大于 85℃地区, 如将轨缝 值减小 1~2 mm, 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