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第 1 1 条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 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 制度、 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汁 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 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 本规则。 第第 2 2 条条 铁路货车统汁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 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 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 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第 3 3 条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 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 均按本 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各级统计 部门、 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 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第 4 4 条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 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 《统计法实施细则》和 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 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 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汁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第 5 5 条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 维护 《统 计法》、 《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 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第 6 6 条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 熟练掌握业务和计算机知 识并具独立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第第 7 7 条条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 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 积极开 展信息共享,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促进现代化 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第 8 8 条条统计范围 凡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装卸车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 则规定统计。 第第 9 9 条条有关定义 1.国家铁路:指铁道部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包括组建有内部综合性支线管 理机构的铁路。 2.合资铁路:指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 经营的铁路。包括规范改制的铁路支线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规范 改制支线公司)。 3.地方铁路:指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 4.新线:指未交付运营部门的工程 f 临管线路。 5. 分界站:指由铁道部批准承认的铁路局(分局)问分界站及国境分界站(包括设 在国家铁路、合资、地方铁路线上的分界站)。不包括各种交接站。 6.统计区段:是指由铁道部统一确定划分原则,满足铁路各项统计需要的线路 统计区段。由各铁路局根据铁道部定的原则制定,报铁道部核备。 第第 1010 条条统计报告制度 本规则中各种报表, 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 采用 18 点结算制, 即自昨日 18: 00(不 含)起至本日 18:00(含)止 24 小时为统计报告日。各种报表通过网络传输逐级 上报。 第第 1111 条条货车及车种分类 一、货车(守车,下同) (一)部属铁路货车:凡属铁道部资产,涂有铁路路徽,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涂打车 型标记、编号的货车。 (二)企业自备货车: 凡属企业(包括铁路局及下属企业)资产的货车和军方特殊用 途货车(车体标明客车基本记号者除外)。其确定方法为:指车号左起第一位为 “0”,车体标明“×××自备车”、到站“×××站”、没有铁路路徽者。 (三)外国铁路货车:凡属于国外铁路资产的货车。 二、货车车种分类 主棚敞车平车毒品罐车冷藏集装其他货车经守 要车 类 型 基 本 P 记 号 车车箱车散装其他车 长大散装 矿石家畜粮特种货 货物水泥 车车车 车主 食生车 GBXDKJULTSCNW 三、货车车种分类的确定方法 1.货车车种分类根据基本记号确定,分类表以外的车辆按实际车型统计。 2.外国铁路货车根据其实际车型参照分类表确定。 3.罐车除统计总数外,将其中轻、粘、其他三种罐车单独统计,车体上的油种 涂有代用字样时,按所代用的油种统计。 第第 1212 条条 列车出发、到达、通过及出入时分的确定 一、列车出发:列车机车向前进方向起动,列车在站界(场界)内不再停车为准。 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发站再次出发时,则以第一次出发时分为准: 注: 场界系指一站多场的场间分界点. 各车场在列车运行罔内分别规定有列车发、 到(或通过)叫分。 二、列车到达:以列车进入车站,停于指定到达线警冲标内方时分为准。列车超 过实际到达线有效长度时,以第一次停车时分为准。列车在区间分部运行时,则 以全部车辆到达前方站时分为准;如分部运行将车辆拉向蕊端车站时,以拉向前 方站的最后一部分车辆到达时分为准。 三、列车通过:以列车机车通过车站值班员室时分为准。 四、列车出入:指铁路局(分局)间,营业站与设有分界站的新线、合资、地方铁 路问,国内与国外问相互交接列车,不包括凋车产生的车列出入。 以列车通过分界站外侧车号自动识别系统 AEI(地面识别设备)的时分为准。列车 通过 AEI 后.因故退回再次出(入)时,则以最后出(人)的时分为准。 第第 1313 条条 货车出入(包括守车出入,下同)和时分的确定 货车出入是平衡货车、守车现有数和计算货车停留时间的依据。 一、随同列车(包括单机、轨道车,下同)出入的货车 (一)铁路局、分局:为经分界站与邻局(分局)及国外、新线及地方铁路、合资铁 路相互交接的货车。 (二)编组站、区段站:为在该站进行列车编解或有中转技术作业(指更换机车或 换机车乘务员或进行列车车辆技术检查,下同)列车上的货车。 如列车运行图规定在该站有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临时变为通过时, 不计算货车出 入;但列车在枢纽地区临时变更发、到站所经过的编组站发生中转技术作业时, 计算货车出入; 运行图未规定有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 虽有停站时间或临时停车, 均不计算货车出入。 一站多场的车站,18 点运输统计报告仍按一个车站统计上报;对场与场问因货 车转场或取送作业开行的列车,均不计算货车出入。 (三)中间站:为实际摘挂的货车以及始发、终到或停运列车上的货车。 中间站利用列车停站时间进行装卸作业的货车(沿途零担车除外),虽未进行摘 挂,亦统计货车出入。 注 1:停运列车系指列车未到达运行区段终止站,亦未到达整列货车装卸作业站 而在中间站停运并摘走机车的列车(因自然灾害、事故等机车不能摘走,根据调 度命令可视同机车摘走)一 注 2:中间站始发、终到的列车不包括在中间站临时更换机车或变更车次继续运 行的列车。 (四)随同列车的货车出入时分:分界站货车出入[指铁路局(分局)间,营业站与 没有分界站的新线、合资、地方铁路间,国内与国外间,下同]以列车实际出入 时分为准;车站以列车到、发时分为准。 列车发出站界后困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