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对厂内防火防爆区域的严格划分和动火管 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 安全环保部。 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 内容与要求 4.1 防火防爆区域划分标准及区域划分 4.1.1 甲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28℃的液体; B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C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 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D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 可燃气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E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 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F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 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G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 燃点的生产。 4.1.2 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28℃至闪点60℃的液体; B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C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D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E 助燃气体; F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 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4.1.3 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60℃的液体; B 可燃固体。 4.2 公司动火管理范围 4.2.1 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 、喷灯及在易燃、 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 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4.2.2 动火项目 A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B 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C 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D 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 生产装置和缸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4.3 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4.3.1 固定动火区: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 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 请,由安环部部长签字,分管经理批准并备案。 4.3.2 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施工场 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 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批准办理动火证,非经批准的施工项目不得在该区域 内进行作业。 4.4 三级动火的范围 4.4.1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 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 业。 4.4.2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4.4.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 作业。 4.4.4 凡一个单位或一个工序全部停车, 装置经清洗、 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 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级为二级动火 管理。 4.4.5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 升级管理。 4.4.6 厂区管架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5 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 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 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要求。 4.5.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 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等装置。 4.5.3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 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 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4.5.4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呼 吸阀阻火器。 4.5.5 输送易燃物料时, 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 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 等的静电接地设施应安全可靠。 4.5.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 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 ,导爆筒出口应朝 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 措施。 4.5.7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 其导出管置于室外, 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但应在避 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4.6 动火作业责任划分 4.6.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 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 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 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4.6.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 种作业证,并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 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 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 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 人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 动火作业时,动火证应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及审 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4.6.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 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 握灭火方法的人员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 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 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 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 方可离开现场。 4.6.4 动火作业点班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 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认可,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 火作业。 4.6.5 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 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 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 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 火。 4.6.6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 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 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 签字。 4.7 动火分析 4.7.1 动火分析应由质监部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 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 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7.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 (兼) 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动火分析的取 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 结束。 4.7.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 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 析。 4.7.4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 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4.7.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 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8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 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 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 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 度应小于等于0.2%。 4.9 动火审批权限 4.9.1特殊动火: 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对动火 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条落实后初 审签字,经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终审 批准。 4.9.2 一级动火:应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落 实安全措施并初审签字后,经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