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设工程交易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8〕40 号 2008 年 12 月 17 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复陕西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按宗收取经营服务费的函》 (陕 建函〔2003〕161 号)收悉。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 健康发展, 按照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 〔2002〕 520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我局重新制定了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范围和内容 1、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承发包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质量合格、设 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2、提供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及全省勘察设计、监理、装饰、土建、安装等各类施工企 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技术专家评委库。 4、 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咨询以及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等信息服务。 5、按照业务规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服务。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实行定额收费, 由工程项目招 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 50%,最高收费标准见下表: 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 序号 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标价 (万元) 定额收费标准 (元) 备注 1150 以下 4000 2151—300 7500 3301—500 9500 4501—1000 13000 51001—2000 16500 62001—3000 20000 73001—4000 25000 84001—5000 30000 95001—8000 35000 108001—10000 40000 1110001—20000 50000 1220001 以上 60000 2、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表 序号 中标价 (万元) 定额收费标准 (元) 备 注 12000 以下 2000 22001—3000 3000 33001—5000 3500 45001—8000 4000 58001—10000 4500 610000 以上 5000 三、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执收单位为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未成立的 不得收费。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 《收 费许可证》 变更手续, 亮证收费, 并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使用税票, 照章纳税, 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该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三年,执行期满后根据市场与成本变化情况重新核定。 六、本通知自 2004 年 12 月 20 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 知为准。 2008-10-17文章点击数为:1053字 号: [大] [中] [小] 近日,省物价局复函省建设厅, 由于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 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4]40 号)已执行到期,为保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工作的正常 开展, 经研究, 省物价局同意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仍按原标准 (陕价费调发[2004]40 号)——“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实行定额收费,由工程项 目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 执行。(梁新星) 附: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据陕价费调发[2004]40 号文之规定,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 为计费基础实行定额收费,由工程项目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收费标准见下表: 1 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 序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标价 号(万元) 1150 以下 2151—300 3301—500 4501—1000 51001—2000 62001—3000 73001—4000 84001—5000 95001—8000 108001—10000 1110001—20000 1220001 以上 定额收费标准 (元) 4000 7500 9500 13000 165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40000 50000 60000 备注 2 2、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表 中标价 (万元) 2000 以下 2001—3000 3001—5000 5001—8000 8001—10000 10000 以上 序号 1 2 3 4 5 6 定额收费标准 (元) 20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备 注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建设)规划局、城建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建设规划局: 2006 年 12 月 28 日,省政府印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 施意见》(陕政发[2006]70 号),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我省 下一阶段开展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 的精神, 做好我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逐步完善预防新拖欠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保证 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拖欠工程款在一定程度上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 由于部分建 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导致产生了“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农民工” 的债务链,农民工成为了最后的受害者。 目前,我省已经顺利实现国务院下达的三年清欠工 作目标, 今后要逐步将清欠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 不断深化完善和健全预防 新拖欠的长效机制,逐步在建设领域中形成法律保障、经济制衡、 信用约束、政府监管的综 合防范体系,切实防止在建设领域中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 全面贯彻《陕西省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凡是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单位 未提供支付担保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继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 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 (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企业工资 支付条例》,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在全省建设领域中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 由建设单 位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交纳工资保证金。 未交纳工资保证金的, 不得发放施工 许可证。 (三)加快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杜绝包工头非法用工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建立 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设部建市 [2005]131 号)、《房屋建 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和 《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 规范建筑劳务市场, 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 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使 用劳务企业。对使用“包工头”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