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级文明工地验评标准
陕西省省级文明工地验评标准陕西省省级文明工地验评标准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把创建文明工地活动与安全标准化建设相结合, 全面提升我省文明工地整体水平, 确保创建 活动深入持久开展,我厅对原《》进行了修订,现予以颁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创建资源节约 型、环境友好型、人与自然和谐的文明工地,广泛推动技术创新、节能环保和绿色建筑,全面提升 文明工地的整体水平,促进我省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合格率达到 100%,从 2011 年起,力争实现年 创建省级文明工地 200 个,市级文明工地个数占到当地在建工程总数的 30%以上,确保创建一批 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环保节能突出、管理成效显著、安 全文明氛围浓厚的省级文明工地。 (三)组织领导: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工作由省厅全面负责,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具体负责创建省级文明工地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不再设立创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每年年初,由 省厅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 确定各市当年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的数量。 文明 工地经验评符合省级标准的,由省厅发文命名,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总体要求 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是我省建筑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 是创建文明城市、 实现社会文明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品牌战略、 做大做强陕西建筑业的有效途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质 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建设、 监理、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应切实提高对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认真落 实创建责任,努力提高创建水平。 (一)以安全为重点,以质量为核心,推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坚持以人为本,以安全为重点, 以质量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是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核 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推动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深入健康发展。 (二)依靠科技进步,突出节能环保,提升文明工地创建水平 1、推广新技术。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中应积极推广使用《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应用 技术目录》中的以下新技术: 临时用电技术:透明塑壳断路器、电子式和电磁式漏电断路器(电磁式和电子式漏电保护器是 集电路隔离、过载、短路和漏电保护功能为一体的组合电器) ,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标准配电 箱; 垂直运输机械技术:SC、SS 型施工升降机。 2、应用新技术:凡进行创建文明工地备案的工程,新技术应用必须达到建设部公布的《建筑 业十项新技术》中的六项以上。 3、实施定型化安全防护设施。创建文明工地的工程必须使用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式、可周 转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生活设施,主要包括临边、洞口防护、隔离围挡、防护棚、工作棚、楼层 安全门、活动房、饮水亭、吸烟室、临时厕所等。 4、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计算机在施工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远程监 控系统,建立以项目部为终端、 以企业为平台、连接监督管理部门的数字式远程监控网络体系, 实 现解决异地施工技术难题、会议、授课、文件发布、查阅资料、安全教育以及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状 况等;淘汰落后的模拟式、单视频的监控设备。 5、突出节能环保。文明工地应大力推广应用节能、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强化废水、废料回收 利用。 淘汰高耗能、 技术落后的电器和设备; 现场道路和堆料场地应硬化, 其它场地应绿化或固化; 堆土及粉尘建筑材料应覆盖或密闭存放;现场木材加工(电锯、电刨) 、混凝土搅拌等有扬尘和噪 音的场所应进行封闭;鼓励实行组装式大门、围墙和活动房等可周转使用的临时设施,减少建筑材 料资源浪费和建筑垃圾处理;楼层建筑垃圾必须用容器或管道清运,现场垃圾应分类(可回收、 不 可回收、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存放,密闭运输。充分利用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逐步实现建筑工地 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申报及验评 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验评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申报面积 房屋建筑工程,西安市城区内申报面积为20000 ㎡以上(含本数、下同) ;其他各设区市(区) 城区内申报面积为 10000 ㎡以上;各县(市)申报面积为 6000 ㎡以上; 市政桥梁工程申报按造价 1500 万元以上,市政道路工程申报按长度 1500 米以上。 地铁场站工程申报按造价面积 10000 ㎡以上,盾构和顶管工程申报按单线长度 1000 米以上。 (二)申请备案 拟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工程, 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填写“陕西省文明工地 (房建工程) 备案表” (见附件一)或“陕西省文明工地(市政工程)备案表” (见附件三),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 直接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备案。 房 屋建筑工程应在主体工程施工前进行备案,其他工程应在工程开工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三)申报验评 已申请备案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的工程,在完成距主体封顶约 80%的工作量前,应由施工总承 包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评申请,由主管部门统一分批向省厅申请验 评,同时抄送省质安总站。省质安总站收到验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省级文明工地验评, 验 评应依照标准分别对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验评表见附件二、四、五、六)。经验评合格的, 由省质安总站分批统一报省厅,由省厅发文命名。 (四)验评要求 各设区市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数量不得超过目标责任书确定数量的 30%,否则,按申报顺序, 超过部分不予验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不再进行省级文明工地验评:该工程主体大部分已完成 内外粉刷,无法对其主体结构工程进行检查的;建筑物高度达到八层或 25 米仍未安装使用施工电 梯的;装配式活动房为 3 层及以上的;脚手架已拆除或悬挑式脚手架超高的(超过 4 层建筑物或 15 米)的;使用淘汰型或超年限起重机械设备的,监控设备不符合要求的;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已 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奖励机制 为鼓励施工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工艺和材料,在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前应用以下技术的,在文 明工地验评表总分中分别给予加分奖励:使用节能(电)型、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安全防护设施 达到标准化、定型化的,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应用技术目录中垂直运输机械技术的、设探 亲房和亲亲电话的各加 0.5 分;使用远程监控系统的,节水型洗车机的,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 推广应用技术目录中临时用电技术的、职工宿舍有空调、冬季洗浴有供暖的各加 1 分。 对获得省级文明工地项目经理的加分奖励, 仍按省厅 《关于建立创建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激励 机制的通知》 (陕建发[2008]246 号)执行。 五、其它要求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文明工地活动, 进一步深化文明工地创建工作, 适 时调整工作机构,完善程序,加强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创建积极性,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各设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底前不能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的数量, 取消其当年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要建立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