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规章制度
K1+478K1+478~~K1+568K1+568 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按照【湖 北省地方标准《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要求》】之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 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 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湖北省道 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 及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 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 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 统计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 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 1-2 人;或现场车、物, 损失折款 1,000 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2 人;或轻伤 3 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 失折款 1,000 元至 30,000 元以下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2 人; 或重伤 3-10 人; 或现场车、物 损失折款 30,000 元至 60,000 元以下的事故。 1 1页脚内容页脚内容 K1+478K1+478~~K1+568K1+568 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 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3 人及以上; 或重伤 11 人及以上; 或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及其以上;或死亡 2 人, 同时重伤 5 人及以上;或车、物损 失折款 60,000 元以上的事 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 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 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 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 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科;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 及时填报《行车事 故报告》 ,每起事故一份。于在当月底 25 日前汇总上报安全 科。 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 人; 2、一次重伤 3-9 人; 3、遇险人数 1-4 人; 4、 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 50-100 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 车辆火灾事故。 第十条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4 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 ,按《道路运 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 2页脚内容页脚内容 K1+478K1+478~~K1+568K1+568 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 第十一条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 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 10 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 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1 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 计算) ,按《道路运 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 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 解详情, 在 5 小时内补 报或续报, 事故初步原因要在 8 小时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 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格式,按照 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 、天气情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 3、 事故发生的地点、 道路类别(高速、 国道、 省道、 县乡道)、 运行线路、 线路类别、始发站(地) 、车站等级; 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 、企业资质等级; 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 3页脚内容页脚内容 K1+478K1+478~~K1+568K1+568 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 7、事故概况; 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报告单位盖章。 第四章 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湖北省道路运输行业责任行车事故(年、 季、月)表》 ,由各单位向公司安保部 逐级统计填报,填报说明如下: 1、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 次数、伤亡人数情况, 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表中加以说明。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 月责任折合,按责 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 相关数据,并注明本 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五条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 1、填表人的签名; 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 3、单位领导的签名; 4、填报日期; 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五章 统计计算 4 4页脚内容页脚内容 K1+478K1+478~~K1+568K1+568 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 第十六条行车事故责任折合系数为: 1.00/全部责任、0.75/主要责任、0.5/同等 责任、0.25/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数 与责任系数之积。 第十八条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七天内实际死亡的人数; 旅客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中营 运客车内死亡的乘客人数。 第十九条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 (骑车人) 行人和运输企业的职工 或个体业户及聘用人员等全部重伤和轻伤人 数之总和。 第二十条重伤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 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 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 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事故死 亡人数×责任系数) 。 第二十二条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受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 的叠加(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事故受伤人数×责任系数) 。 责任折合重伤人数是指事故重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 的叠加(责任折合 重伤人数=∑事故重伤人数×责任系数) 。 第二十三条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轻微及以上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 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交 通费、住院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第二十四条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