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一、预、决算编制及预算批复方面 1.预算收入不完整,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未纳入预算或未全部纳入预算 定性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 不得隐瞒、 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津财预[2010]56 号)第十七条“部门收入预算,包 括财政预算拨款和补助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 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 其他收入等预算”。 (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 知》的通知(津财预[2 0 1 0]7 6 号)“自 2 0 1 1 年 1 月 1 日起,除教育收费继续纳入 财政专户管理外, 市级预算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填 报缴款 书,上缴市级国库”。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 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 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 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 并由上级机关给 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动用上年结余安排本年支出未纳入预算管理 定性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 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意见》 (津政发〔2009〕038 号) “四、 年度终了后,部门项目资金结余总额超出项目预算规模20%以上部分,以及年度中项目未实 施形成的结余,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核减预算并收回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 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 定性依据 (1)《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津财预[2010]56 号)第三十条“主管预算部门、专 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将部门预算中应实行政府采 购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2)《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 (津政发[2001]51 号)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预 算, 按照政府采购目录要求, 将公用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项目备选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 的支出,进行筛选和分类排序后编制”。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 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4. 未按规定申报追加或调整预算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 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 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 必须经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津财预[2010]56 号)第四十条“部门预算批复后原 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主管预算部门、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影 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相应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 影响总预 算收支平衡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 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5. 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拨款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 案的依据: (一)法律、 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 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 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 号第二十三条 “人员支出预算按照 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人员支出定额标准编制。 在职人数以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编制为依据, 超过编制的按编制数核定, 没有超过编制的按实有人数核定; 编制管理部门没有确定编制的 单位,以 1999 年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作为编制核定。离退休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人员支 出定额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资、 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缴费等标准, 综 合考虑下一年度正常晋职晋级等因素核定”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 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 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一)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6. 部门为所属非预算单位申报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套取基本支出财政拨款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 56 号)第三十九条“主管预算部门 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 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 也不得 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 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 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