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款管理制度
第二节账款管理制度 一、直属部门会计人员账款作业绩效评核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营业部门会计人员努力协助营业人员催收账款,以加速账款回收,并借以评核其账 款作业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业部门会计人员应依账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执行账款作业,俾使该部门每月的应收 账款比率保持在 30%以下, 且无逾期账款的记录,并应逐日或每周提供部门主管有关各员未收款情况的 资料,确保各笔账款的安全。 第三条由各营业部门达成月份业绩目标, 而其当月底的应收账款比率 (月底未收款余额) 在 20% 以下者,该部门会计人员应予奖励(奖励标准另附)。 第四条营业部门会计人员因努力协助催收账款, 而使该部门应收款比率连续 3 个月维持在 30%以 下者,一律另予嘉奖一次,反之若因账款控制不佳, 致账款比率连续 2 个月超过 50%以上者,则应予通 报批评一次连带处分。 第五条凡合乎前两条规定的营业部门,当月底止或第 3 个月底止的逾期账款在 5 笔以上,或其逾 期账款总额在 5 万元以上者,该部门会计人员不予奖励,但逾期账款经事先以书面呈报执行副总经理核 准者,不得列入计算。 第六条凡收回的支票,票期逾授权期限而未经请示核准者,该支票的票面金额视为未收款。 第七条本办法由财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 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 企业及风险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 60 日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就其未收款项详 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账,并自奖金中扣除。待收回票据时,再行冲回。但政府机关、 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第四条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 120 天为限。如超过上列期限者, 财务科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 二分计算。 第五条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等是否齐全。 4.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 财务科协办)。 5.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 科协办)。 6.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 7.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 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 过第六条的规定。 10.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信用。 第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 6 日内予以处理。 第七条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 业部门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科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 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表示,不得直接 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财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 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策处理。 第十条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科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科)。 2.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建物(土 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3.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送达财务科,并附相关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 裁定书、或当地派出所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冲销应收账款。 第十二条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科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 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 15 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 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应移送法办。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问题账款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问题账款,争取时效,以维护本公司与销货经办人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含表演与试用)所发生 的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 第三条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 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但情形特殊经呈报副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问题账款发生后,该部门应于 2 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部门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人力资源部协助处理。 第五条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部门会计人员填写,经过情形、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 销货经办人填写。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应于收到报告书后2日内与经办人及部门主管会商, 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 呈请直属副总经理批示,并协助经办人处理。 第七条经批示后的报告书,人力资源部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 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仓库部接到人力资源部转来的报告书后,应将问题账款的商品专案列账,免受试用日数的 限制。 第九条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后,应注意: 1.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2.“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因。 3.“经过情形”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起,依时间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形。本 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附纸填写。 4.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注明。 第十条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人力资源部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2 日内重新 填写提出。 第十一条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人力资源部应不 予受理。逾 15 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部门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 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者,该部门主管或会计人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部门主管应与人力资源部充分合作,必要时,人力资源 部得借阅有关部门的账册、资料,并请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