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工程已在我站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 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号:) ,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定,我站将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为有序、高效地开展 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 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 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建工【2011】181 号) ,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一、 工程概况 根 据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注 册 登 记 , 该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为,施工单位为,监理单位 为,勘察单位为,设计单位 为。结构型式为,层 数,基础类型为,建筑总面积为平米, 建筑总高度为; 二、监督组织 该工程监督工作由土建监督科监督,科长,联系 电话;工程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 监督管理方式及主要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科将重点对 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 况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 及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 况实施监督执法。 (一)监督管理方式 本工程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1、抽检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执行 国家、自治区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 2、抽查、抽测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以及主要使 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 程质量行为; 4、抽查、抽测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主要使用功 能的结构实体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 5、抽查地基处理、桩基础、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结构、劲钢 (管)混凝土、钢结构、空间结构、幕墙等施工质量,以及地基 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情 况; 6、监督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结论等。 (二)抽查抽测主要内容 1、抽查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桩基检测数量和结果、桩 基验收记录、地基验槽记录、原材料检测试验记录、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验收记录、混凝土强度评定,砌筑、抹灰砂浆强度评定; 2、抽查梁、板、柱钢筋安装质量,重点是结构主要受力节点、 悬挑构件等部位; 3、抽测主要受力钢筋的物理力学性能、结构受力钢筋接头力 学性能,主体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 4、抽查重要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结论等;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结论等; 6、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主要监督工程项目建造师、总监以及 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执业资格和与招投标承诺人员 相符性以及到岗履职情况,核查勘察、设计单位签署设计变更情 况。检查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相关要求 (一)当工程施工到以下环节时,有关责任单位应通知工程 监督科: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通 知监督科; 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 协同施工单位提前通知监督科; 监督科将结合工作安排及工程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到场进行监 督检查。 (二)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在满足《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下,提前七个工作日 将验收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监督科。监督科将按照验收时间、地 点到场进行监督。 (三)其他事项 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时,责任单位队按照规定 向有关部门报告外,也应第一时间报告监督科; 2、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建筑节能等的设计变更,应按 (内建设【2014】151 号)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 规定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监督科;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 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认真施 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擅自进行钢筋代换,不得偷工减料, 并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进场材料验收并及时登记入帐、送检以 及检验批、分项工程自检验收工作。 4、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 计文件等对工程施工质量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 监理,发生质量问题应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 改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督科。 五、监督检查处理 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中,监督组在抽查抽测中发现存在影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 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施 工、监理等责任单位进行改正。责令改正将采取责令整改、责令 局部停工整改或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方式。 2、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拒不整改的我站将根据国家、自治 区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限制个 人职业资格、限制招投标、企业资质就位核查等行政处罚;对拒 绝整改已造成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质量问题向社会公布; 3、对工程项目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在质量 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通辽市建筑市场诚信 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通住建发【2011】27 号)等规定记入不良行 为记录,按规定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约谈、通 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 处罚; 4、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责任单位有严重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严重 影响使用功能的,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 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 (建市【2010】128 号)提请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作为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 对象。 附:相关强制性要求附:相关强制性要求 门窗安装工程 一、固定片应用 Q235 钢材,其厚度≥1.5mm,宽度≥20mm, 长度140mm,表面必须进行镀锌处理;镀锌钢衬厚度≥1.5mm,型 式按相应图集要求制作,拉片必须用φ8 内胀栓固定,砖墙上严禁 使用射钉固定,窗必须加附框。 二、门窗框四周注胶,必须采用中性耐候硅酮密封胶。 三、附框固定片上、下各 150mm 设一道,中间超过 500mm 加 设一道,拉片应双向固定。 四、附框固定片严禁固定在空心砌块上。 五、下列建筑的门窗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面积大于 1.5 ㎡的窗玻璃。 (二)距离可踏面高度 900mm 以下的窗玻璃; 六、窗必须加设附框。 抹灰工程 一、填充墙与混凝土构件交接处挂纤维网,长度不小于 200MM。 二、填充墙处抹灰必须两遍成活,底子灰抹完,待六七层干 时挂镀锌网(网眼尺寸 10MM*10MM 直径 0.7MM) ,再抹面灰。 栏杆、栏板工程 一、室内楼梯栏杆高度从踏步边缘算起≮900mm,梯井平直段 高度≮1.05m。 二、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24m 以下≮ 1.05m,24m 以上≮1.1m。 四、栏杆严禁设置横向易攀蹬的水平栏杆。 五、栏杆竖向杆净距≯110mm。 六、栏杆距地 100mm 高度内不应留空。 七、窗台高度低于 900mm 的必须设防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