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制度
THBZ-1 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制度 (试行)(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便于所内各部统一业务管理流程, 完善业务质量管理, 规避业务风险,明确业务管理权限,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 制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控制》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12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制订的目标是:合理保证本所及从业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合理保证本所和项目 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由我所盖章出具的任何形式鉴证业务报 告, 各分所在总所专门制订对分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前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质量控制责任及分工质量控制责任及分工 第四条第四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内各项规章制度, 参与业务质量控制, 承担质量控制职责是全所每一个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第五条 所内各个部门,包括业务、行政、人力资源、质量监管 等部门,均在质量控制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各部门应根据本 制度的要求完善和建立自身职责范围内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贯彻 执行,以维护和保持本所的业务质量,规避执业风险。 1 THBZ-1 第六条第六条 具体项目的质量责任人为分管项目并在报告第一位置签 字的副主任会计师以上级别人员(含),简称责任合伙人,责任 合伙人在质量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 督导所分管项目的风险评价、计划总结、现场实施和质 量控制 (二) 完成项目的三级复核工作; (三) 与质量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 (四) 指定或委派负责二级复核的具体人员。 第七条第七条 各部门承揽业务但未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高级合伙人实 际承担质量控制的最终职责, 与在报告第一位置签字的副主任会 计师以上级别人员就质量控制负有同等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 督导本部门业务实施; (二) 监督责任合伙人的管理工作; (三) 参与人员委派的,应确保项目组的职业胜任能力; (四) 参与项目的风险评价工作 (五) 业务报告审核和签发控制表上签字。 第八条第八条 具体项目的第二责任人为从事项目现场负责或部门复核 并在报告第二位置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简称现场经理。现场经理 在质量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 合理保证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及业务准则实施并准确、完 整、全面地记录于工作底稿; (二) 确保本人及项目参与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所内 各项规章制度; 1 THBZ-1 (三) 完成项目的一级或二级复核; (四) 根据各级复核意见进行业务报告的修改; (五) 确保业务档案的完整、真实并及时归档。 第九条第九条 我所负责业务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为质量监管部,该部 在首席合伙人领导下,在所内作为独立一方承担质量控制、业务 培训、技术支持、标准制订等各方面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 本所的内控体系建设 (二) 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和业务准则,制订本所的业务标准或 规范、指引; (三) 监督业务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作出评价 (四) 完成对业务报告的独立复核并给出具体意见 (五)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并组织考试,制订并发布本所的 《培训制度》 (六) 对从业人员提出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给出参 考意见 (七) 整理收集与业务有关的各类制度、规定并定期发布 第十条第十条 我所业务质量控制的最高机构是风险管理委员会,由部 分高级合伙人和相关人员组成。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会计师负 责召集并主持, 其职责为判断并解决质量监管部门和业务部门之 间就业务承揽和报告出具等方面分歧并作出最终结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业务质量控制管理的最高负责人为主任会计师即首席 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在质量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订本所业务质量管理政策; 1 THBZ-1 (二) 培育并建立本所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 (三) 委派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并对该部门的运转进行监督和 评价; (四) 召集和主持风险管理委员会,平衡各方意见并对有关业 务问题作出最终决定。 第三章第三章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及人力资源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及人力资源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所有从业人员均应遵守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的 要求,在执业过程中客观、公正、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并确保自身 的独立性。具体有关规定,见《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外勤工作 制度》和《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参加所内组织的培训和接受委派出外参加培训是每一 个从业人员特别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每个注册会计师年度内参 加培训的学时不少于 40 小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质量监管部除定期组织培训外应通过考试确认从业人 员维持必要的知识水平。 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自行组织的培训应 在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受到独立性要求约束的副主任会计师以上级别从业人 员每年度应向质量监管部提交一次《独立性声明》,项目现场经 理应在每一次承担业务时出具 《独立性声明》 并附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各部门人员委派应实行定期更换项目负责人 (包括签字 注册会计师)的政策,已确定的高风险项目不得连续五年(含) 任命同一注册会计师为现场经理。 1 THBZ-1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制订人力资源政策是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 该部门应就 人员的招聘、业绩评价、素质、专业胜任能力、职业发展、晋升 薪酬和人员需求制订专门的制度并保障其执行。 第四章第四章业务管理流程及实施业务管理流程及实施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我所业务质量控制实行项目分级管理, 对各类业务按照 不同的风险级别采用不同控制管理模式, 从业务承揽到文件归档 的各个环节执行不同的质量监督控制程序。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风险导向是我所从事鉴证类业务的中心, 风险控制必须 贯穿整个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业务承揽阶段的项目管理, 执行 《业务承接风险控制制 度》 , 业务承揽必须经由质量监管、 业务部门和办公室共同控制, 所有业务在接受或继续保持时必须在质量监管部门建档登记并 明确责任合伙人和复核责任人, 非经建档或实施风险评价的项目 办公室不予在《业务约定书》上盖章。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在根据需要进行投标时不得在标书中作 出超出本部门或参与项目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所实施的业务签约应参考质量监管部发布实施的 《业务约定书》指引,经客户要求进行修改或现行模板不能满足 业务约定的需要时可进行必要的修改, 但不应就以下以下事项作 出承诺: (一) 超出自身或者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 (二) 对审计对象信息结果如经营业绩等的承诺; 1 THBZ-1 (三) 对被审计单位未来财务信息的承诺; (四) 其他任何有违准则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业务的执行过程中,参与项目的较高级别人员负有 对较低级别人员进行必要的督导和培训之职责。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针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项目现场经理应在 项目组内部进行充分讨论并和客户沟通, 必要时应向责任合伙人 书面汇报,责任合伙人有责任及时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业务执行过程中需要质量监管部的技术支持时,现 场经理应将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