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实用文案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防疫制度 一、遵守《动物防疫法》 ,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 的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 病、猪瘟等强制性的免疫工作。 二、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 工作,严格免疫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三、 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 使用来自于合法渠 道的合法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四、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 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五、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疫 苗的有效性。 六、 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 不乱丢乱弃疫苗及 疫苗包袋物。 七、 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 指导下进行。 八、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 毒或交叉感染。 文案大全 实用文案 九、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 案。 十、 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 及时改进免疫计划, 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养殖场大门处必须设有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浓 度。 二、养殖场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 舍。 三、进出场车辆、人员及用具要严格消毒。除经消毒池外 有条件的还应经紫外线消毒,进出场生活区消毒 10 分钟,生产 区消毒 15 分钟,并更衣换鞋。 四、场区内每周消毒 1-2 次。场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 粪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 1 次。 五、畜禽舍内每周至少消毒 1 次。饲槽、饮水器应每天清 洗 1 次,每周消毒清洗 1 次。 六、消毒药应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 备没有破坏性,不会在动物体内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消毒药应 文案大全 实用文案 定期轮换使用。 七、每批畜禽出栏时,要彻底清除粪便,用高压水枪冲洗 干净,待舍内凉干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八、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饲养 人员的工作服、鞋、鞋、帽等应经常清洗消毒。 (三)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的法定代表人是疫情报告的责任人,法定代表 不在现场时可以委托其他人报告疫情。 二、疫情报告的条件与标准是:养殖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 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或不明原因引起的畜禽大量发病、死亡。 三、疫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养殖场可以向当地兽医 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也可直接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四、疫情报告内容: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 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 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 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五、疫情报告可以采取电话、书面或直接当面报告的方式。 疫情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 文案大全 实用文案 六、疫情报告后,养殖场要封锁场内所有畜禽,不得买卖、 转运、转移、藏匿,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病料、样品的 采集工作。 七、在养殖场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 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 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采 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八、疫情报告后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做好相关工作,服从所作的决定与处理。 九、不遵守以上疫情报告要求的,根据《动物防疫法》 、 《重 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规模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与饲料添加剂使用 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他人 员不得擅自使用。 三、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 文案大全 实用文案 药生产许可证 》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 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四、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 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五、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 及骨骼肌松弛药。 六、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 (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七、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八、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九、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十、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一、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五)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 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 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 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 文案大全 实用文案 理化尸池。 三、 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 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 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 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四、 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 一律不允许交易、 贩运, 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五、 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或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 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 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 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规模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一、养殖场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 前 3 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应当提前 15 天 申报检疫,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其派出的动物检疫申报点 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场; 文案大全 实用文案 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 察、治疗或无害化处理。 二、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方可申报检疫。 三、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 四、从省外引进非种用、乳用动物或从省内跨区县引进非 屠宰动物,在引进前须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备案,引入 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强免疫,隔离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 合群饲养。 (七)规模养殖场引种制度 一、制定引种计划,做到需求一致。 二、做好引种前准备。准备好新鲜营养充分的饲料;对隔 离舍和运输车辆严格消毒;备好引进种畜禽所需的疫苗、药物。 三、引种场家的选择。输出地必须为非疫区,所引场家应 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法定证照, 并尽可能为新建五年内种畜禽场;所引场家生产水平高,配套 服务质量高,信誉度高。 四、报告登记和凭证运输。跨省引种,应当填写《跨省引 文案大全 实用文案 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逐级报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经 批准后凭该审批表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检疫合格后凭有效检疫证明和审批表运输,到达养殖场后按规 定进行隔离观察。 五、种畜禽挑选。引进种畜禽品种要求特征明显,血统纯 正,遗传稳定,能有效提高本场畜禽生产性能和抗病力。 六、免疫检测,防止病入。输出地场家必须是按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