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汇编
所得税政策所得税政策 1. 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 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25 号 注:软件企业认定办法 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试行)的 通知(信部联产【2000】第 968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 【2000】第 289 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财税 [2000]25 号 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办法 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 信部联产[2002]86 号 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税发[2004]92 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信部产[ 2000]1067号)同时废止 几个相关问题的解释: ((1 1)开始获利年度)开始获利年度 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 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 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 的年度为获利年度。国税发[2003]82 号 ((2 2)优惠年度计算)优惠年度计算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软件 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 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国税 发[2003]82 号 ((3 3)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优惠的处理)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优惠的处理 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 在减税期 间,按照 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 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 税。国税发[2003]82 号 ((4 4)关于资质认定问题)关于资质认定问题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政府有权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 所得税减免条件的新办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从被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 质的上报资料的所属年度起, 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此前的首个获利年度开始 起算享受减免优惠时间。国税发[2005]129 号 苏国税发[2004]97 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 号)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 受所得税优惠规定又进行了明确, 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与软件企业与集成电 路设计企业认定中的差别 (1 ① 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原规定: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②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 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 单 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③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或者提供通过资 ④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⑤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新 增 ⑥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新增 ⑦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 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 件销售收入的 50%以上。 (2 ① 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② 以集成电路设计 ③ 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 ④ 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达到 30% 2 2.重点软件企业税率优惠.重点软件企业税率优惠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 号 注: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办法及认定名单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5]2669 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2004 年度国家规 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第 1435 号) 关于发布 2005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6】第 1040 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2006 年度国家规 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7】第 030 号) 3. 扣除项目 (1)工资和培训费用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0]25 号 (2)广告费 软件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自登记成立之日起 5 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自 2001 年 1 月软件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 8%的比例内据实扣 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国税发[2001]89 号 4.即征即退补贴收入免税 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 软件产品, 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 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25 号 5.购进软件允许加速折旧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 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 可以按照固定资 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 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 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年。 财税[2000]25 号 6.再投资退税 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底, 对国内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 以其境内取得的缴纳 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封装企业或软件产 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税款。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款。 西部地区的范围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 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 号)执行,即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 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 湖北省恩施 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